2009-03-09
郎咸平的法学素养 bytanfuture
郎咸平的法学素养
2007-6-2 10:27
作者:tanfuture
http://test3.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develop&idarticle=118796
“我的法学素养不比有些法官差。” 这是郎咸平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由于郎咸平并没有发表过任何有关法律的学术论文,我们只有从他在报章采访、电视节目以及他在一些大学的演讲录音录像中的一些言论来了解郎咸平教授的法学素养。我们从郎咸平教授对陪审团的认识开始,以2003年郎咸平参与仰融案件时有关法律的谈话为重点,对郎咸平的有关法律方面的言论逐一分析。看看郎咸平的法学素养是否真的像他自己说得那样好。
一、陪审团审案跟普通法是一回事吗?
郎咸平说:陪审团就要找那些不看报,也不看书,每天浑浑噩噩,打打麻将的最好。(笑声)各位知道为什么吗?这就是普通法系的伟大创建,因为像这样一个成天打麻将的人,他脑袋里所想的,他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从小到大这个社会给他的哺育,包括电视、收音机、邻居、朋友、老师、同学所灌输他的想法。他这个简单的想法,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浓缩,因此他会判案。
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样,陪审团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条。他们会这么想,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造假的话,我捶死他。(笑声)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绩单为什么能造假呢?那么就有罪。(笑声)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学习。他只要凭他的一个简单、普通的概念,就能够判别你是否有罪。这样一种判刑方法,把全社会老百姓所认知的价值标准,当成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这种创建是非常伟大的。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认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这种公平,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百姓的一种公平的认知。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价值标准,这就是公平。
实际上,陪审团制度不是普通法系特有的制度,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曾有过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也并非郎咸平说的那样花好桃好,而是有很多的弊端的。陪审团制度很早就在欧洲大陆使用,公元829年路易斯统治时期法国就有过陪审团制度。1789年法国在大革命之后又开始实行陪审团制度,并在1808年把这种制度推行到拿破仑所征服的国家之中。德国在1849年到1924年实行陪审团制度。法国和德国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可见郎咸平把普通法说成陪审团审案是完全混淆了普通法的内涵了。
美国的普通法系来源于英国,郎咸平说英国使用陪审团审案。殊不知,这已经是很久以前的历史了。1948年英国的《刑事司法法》完全取消了大陪审团控诉制度。到现在,英国基本上废除了民事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现在仅仅在条文法有规定必须用,或者说法官在“例外的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才使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在英国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 现在则更加少了。目前英国每年只有12起左右的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审案。
那为什么陪审团制度会被英国和其他国家慢慢淘汰呢?主要原因是陪审团审案有很多弊端,比如:
①陪审团成员的水平良莠不齐,双方律师为了确信陪审团成员充分理解案情,要花大量时间跟陪审团员解释案情。与此同时,在美国陪审团裁决有罪或无罪,大部分州规定陪审团12人的意见必须一致,只要有一人坚持不同意见,其他11人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达成裁决。这样一来案件审理时间必然拖得很长。据统计,1993年联邦法院陪审团的平均审理时间是5.19天。 这有点像1913年10月6日,选袁世凯当总统时的情形,什么时候选袁当总统什么时候才能吃饭,饿了几天几夜以后国民党最后被迫选袁世凯当总统。天主教选罗马教皇也有类似的安排,据说最长的要上百天才有结果。
可以设想一下,为了达到一致意见,12个陌生的男男女女关在一起,跟外界隔绝,每人每天的补助只有区区15美元(如果超过下午五点半,再加5美元补贴),这种情形是多么的难熬。在陪审团里常常会有因为时间太久,大家撑熬不住,最后抛掷硬币决定意见的情况发生。这种方式得出的结果合理性如何可想而知。但由于陪审团的结论无须任何解释,不过结果合理与否,当事人都必须接受。
②美英两国的研究都显示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或因某种法律因素之外的情节,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地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美国法官可以改判,但法官有时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解套的方案。 根据统计刑事案件中,有19%陪审团作出无罪释放的裁决,而法官认为是有罪的,有3%的案件陪审团裁决是有罪的,而法官认为应当无罪释放。 陪审团决定错误比例之高,令人惊叹。
著名的黑人球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样典型的例子。作案现场的指纹和血迹的DNA化验结果都表明辛普森就是杀人的凶手。刑事庭的12人的陪审团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还有1人是22岁的白人女性。民事庭则以白人为主。结果在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审判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民事庭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有责任,需要对被害人的家庭进行高达335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刑事庭认为辛普森无罪。 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可见种族牌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下的诉讼常常制造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
郎咸平自己常举的例子也说明这点:“我举个例子,在1980年代末期,加州洛杉矶四名白人警察因交通违规事件痛殴一位黑人当事人,他的名字叫金恩。整个殴打过程都被路人用摄像机拍了下来,因此对于我国司法体系而言这就是一个黑人必胜的官司,因为证据太明显了。但是白人警察合资请了最好的律师打官司,而金恩请不起律师只能用庭派律师。虽然当时殴打地点是在市中心,可是警察的律师要求在郊区高级住宅区开庭。法官在对方律师无异议下同意。这就是高水平律师的高招,因为美国学校和警察的经费来源于当地的地产税;越富裕的地区,地产税就越多,学校就越好,警察就越多。因此郊区的老百姓和警察关系极为良好。由于郊区警民关系良好,因此当地的陪审团竟然宣判警察无罪开释。由此而造成了洛杉矶的黑人大暴动。”
除了种族牌,律师们最常用的温情牌。律师,特别是上庭的律师除了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还要是煽情大师,有倪萍的水平最好。因为法庭上有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陪审团。陪审团不像那些经过风雨见过世面的法官,他们是普通老百姓组成的,感情容易波动。如果哪方律师能用某种方法打动他们,胜利的天平就会向哪一方倾斜。
③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死结陪审团”是大量存在的。在辛普森案发生之前,轰动美国的梅嫩德斯兄弟弑亲案就出现了这种局面。即使曾经富有的梅嫩德斯兄弟已经承认朝他们父母的脸上、头上和身体打了那么多发子弹,那次审判的两个陪审团却还是不能下达一个裁定,以至成为了“死结陪审团”。这种犹豫不决使得很多民众一头雾水,并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产生怀疑。
死结陪审团的出现,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纳税人的钱被不断地花出去,但案件的结果仍看来遥遥无期;另一方面,陪审员们也陷入苦闷,长时间地被隔离,没有行动自由。诉讼过程的无限拖延和不断重复,使得寻求公正的审判变得如此困难。
陪审团有那么多的局限,我们不禁要问,如果陪审团制度成本那么高,得出的结论又未必公正,那为什么美国不废除它呢?回答这个问题要从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说起。
①陪审团可以保护法官的安全。在强大的反对陪审团制度的大潮之下,陪审团制度还能得以在美国维持下来的真正原因是:陪审团制度使法官得以在审判中超脱。在法律诉讼中,常有当事人认为审理不够公正,并因此产生报复的想法。如果案件审理完全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就有可能把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法官的“不公平”,进而对法官进行报复。但如果这个审判的决定是陪审团作出的,“恶人”是陪审团做的,而陪审团是匿名的普通老百姓,案子结束后就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被判败诉的一方即使要报复也找不到合适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法官的安全得到保障。这大概也是英国有4%刑事案使用陪审团审理,而只有1%民事案件使用陪审团的原因吧。
②陪审团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制度。当初英国人远涉重洋到北美大陆来开辟殖民地的时候,英国的法官也被派到当地来执行公务。而陪审团就是当时殖民地民众抵御英国压迫的法律武器,它可以保障诉讼的当事人不受腐败法官和压迫性法官的审判。美国人将陪审团视为对英国王室的一种制衡。独立战争的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Repressive Acts”。法案除了要求马萨诸塞赔偿茶叶以外就是在马萨诸塞犯罪的英国官员可以不受当地的陪审团审讯。美国人把它称为“不可容忍法案(Intolerable Acts)”,并发起独立战争。 1776年的《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就包括指责英王侵犯了他们的陪审团审案的权利。可见他们对陪审团制度是多么珍惜,并把它写进1791年《宪法》。虽然陪审团制度不再被一些人当作权利,而被视为一种义务,但美国政府还是把陪审团当作公民教育的重要工具,并把它作为美国重要的传统。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人心目中民主、自由的象征之一,是老百姓约束政府权利的工具。杰佛逊就曾经说过,陪审团就像一只减震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低来自政府的权力。
③陪审团制度还可以避免法官的勇气受到不必要的挑战。例如,刺杀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辛克里被控有罪的时候,陪审团基于辛克里患有精神病的缘故而对他作出无罪的裁决。不出所料,该判决被社会大众强烈批评。如果是法官作出的判决,也许没有足够的勇气作出同样的决定。但陪审团就可以,因为他们都是平民百姓,这种排山倒海的批评因为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很快就销声匿迹了。
难怪法官对陪审团的错误决定也开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对他们这个群体的意义最大,虽然还不能说陪审团是他们的替罪羊但至少可以说是他们的保护伞。至于失去的是正义还是公理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反正并不牵涉到他们切身利益,姑且随他去好了。纽约前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德斯蒙德就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公众真实的想法是把陪审团当作政治机构来看待,作为教育公民的方法来看待。我们大家知道,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或工具,他远不能令人满意的。它的匿名的、非个人的和无法预言的裁决很可能是武断的。它的裁决常常不是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结论,而仅仅是一种妥协。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法国和普通法系国家先后放弃或者基本放弃陪审团制度已经说明陪审团制度是一个有很大缺陷的司法制度。美国的股市好不是因为陪审团制度。郎咸平对陪审团制度的理解偏差还表现在对陪审团角色的理解的混沌。我们来看看郎咸平本人对陪审团的亲身经历。
二、陪审团不选郎咸平的理由是因为他是教授吗?
郎咸平在上海财经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说道: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结果有一个法院来了传票,我很紧张看是不是要判我案子呢。结果一看不是,是让我去当陪审团的团员,我一看我就很激动。我想啊,就是我最合适了,因为我是精英吗。我太激动了,一个晚上都没睡好,第二天就准备上任了。穿得跟今天一个样子,西服红领带还打了个的就去了。
一到了这个普通法的法院以后呢,觉得自己太伟大了,知道我为什么我有这种感觉吗,因有我一看另外十一个陪审员他们一看就是很蠢的样子。一看就知道不是精英,另外还有几个波多黎各人一看就很讨厌。我是精英吗,水平和他们不一样所以坐就不能坐一块,物以类聚吗,所以进了陪审团后我就把座位移开一点,靠右一点不要跟他们坐在一起。味道也大,精英和非精英之间就这个差别,我是天天洗澡的。
到了对方律师开始一个一个地问,问这些人够不够资格当陪审员,那我一想我肯定是够资格的了,他们那十一个肯定是不够资格的,因为他们不是精英吗。问到最后一个是我,因为我把凳子移开了吗。十一个人都合格的他们都合格,我肯定合格。所以对方律师就说“郎先生”,我说,“是是是。”“您的学历。”我说“别提了,不好意思讲的,我是诺顿商学院博士。”律师说,“哎哟,是真的呀。当初我申请也没有申请到”,我说“那不是一般人能去念的吗。”“那您现在的职业是”我说“那就更别提了,我都不好意思跟你说啊,我说我是纽约大学的教授。我说我拿博士三年就升副教授了那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我真太伟大了。
然后对方律师说“出去。”“啊!”我叫旁边的一只黑猪“啊,出去、出去,”他最臭了,我说“出去、出去。”然后那律师说“不是啊,郎先生,是请你出去啊”,“呃!?”我说“你反了吗,我是精英,你有没有搞清楚啊?你们到哪里找这么有水平的人啊。”“出去、出去、出去。”我想揍他吗。我说“你这是种族歧视。”
好了,然后开庭开完了人家出来了。嘿,人家还挺客气的。美国人比较虚伪表面上很客气的。然后对方律师对我说,“郎先生其实你不知道的,像你这种人其实都是偏执狂,为什么你知道吗,因为一个人念完博士后,既然能够被这种什么大历史角度看公司治理,像这种东西你能花一生的时间去研究,这就看出有多么的偏执。简单就讲你就是神经病,所以这种神经病、偏执狂都不能当陪审团团员的”。
按照郎咸平的说法,律师不选郎咸平作为陪审团的成员的原因是因为他是教授。实际上郎咸平教授有所不知,美国在挑选陪审团的时候是很有讲究的。候选陪审团员在接受挑选的时候必须回答律师或者法官的问题。回答问题的首要原则是诚信,是不能够说谎的。在中国,可以天天说谎还能享受无与伦比的掌声的这种好事在美国法院是不能够再现的。如果有陪审团成员说谎,败诉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对案件提出重新审判。这在美国有类似的案例。
在这次挑选当中,律师把郎咸平“教授”剔除的原因就是郎咸平在回答律师提问的时候说了谎。律师问他的职业的时候他说他是教授,并说他拿博士三年就升副教授。就是一个谎言。郎咸平在他的三本“著作”《整合》、《操纵》、《运作》的作者简介中也这样说:曾任沃顿商学院、密西根州立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纽约大学、芝加哥大学教授。读者会问:难道作者简介是也是说谎的?白纸黑字难道还有错?
互联网真是好东西,没有费多少力气我就找到了郎咸平本人提供给香港中文大学的正式简历来证明郎咸平的经历。
http://www.cuhk.edu.hk/puo/bulletin/issue/199702/chinese/cprofile11.htm
1986年-1987年 宾州大学讲师;
1987年-1988年 密歇根州立大学助教
1988年-1989年 (拿博士的第二至第三年)俄亥俄州立大学助教
1989年-1993年 (拿博士的第三年至第七年)纽约大学的助教
1993年-1994年 (拿博士的第七年至第八年)纽约大学的副教授
1994年到香港中文大学任教。
从这份郎咸平最权威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郎咸平也没有当过纽约大学的教授,也没有博士毕业三年内当上美国的副教授。除非郎咸平再去读一个博士。俗话说得好,日有所思、夜有所想。郎咸平的“当纽约大学的教授,博士三年升副教授”的梦想终于在他的谎言里实现了。不过这些骗术好像以前杨澜也用过,她不是曾经吹嘘说她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拿到硕士学位以后,美国三大电视台都要请她当主持人吗?后来也是被《多维新闻网》把谎言给拆穿了。
郎咸平还在多个场合强调能在美国一流杂志发表三篇论文就可以被美国大学聘为终身教授。他说:“由于发表论文非常的困难, 对于年轻的金融学助理教授而言,只要有三篇JFE或JF的论文就可以在一般比较好的大学拿终生职的教授。” 据郎咸平自称,他在离开美国以前已经在这些杂志上发表十多篇论文了,被这些大学聘为教授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呀。为什么郎咸平没有被美国大学聘为教授,还要到处以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的名头来招摇撞骗呢?郎咸平博士毕业8年以后,自称在所谓的一流杂志上发表了10多篇论文,纽约大学都没有给他教授职位,郎咸平的水平由此可见。如果郎咸平的水平果真像他自己说的那么高,为什么美国纽约大学没有给郎咸平以教授的职位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下2005年12月25日《纽约时报》关于韩国骗子教授黄禹锡报道吧。这篇题为《克隆教授的成功靠的是同行和韩国人的虚荣》的文章,分析了这位韩国教授为什么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爬得如此的高、骗了如此多的人、最后摔得如此重的原因。这篇文章揭示出,这位老兄的文章能在美国最有名望的杂志《自然》、《科学》上发表,靠的是在自己的文章上挂上美国知名度很高的同行的名字。其实他的文章根本上就是劣等货。
说起来玩这种雕虫小技,骗子教授黄禹锡根本没法跟郎咸平比,他的方法郎咸平用了已经快20年了。郎咸平的文章干脆署上《Journal of Finance》主编Rene Stulz的大名。郎咸平的文章的水平到底怎么样呢?本人破费68元人民币买了一本他在国外发表的论文集——《公司治理》,前后看了几天几夜。看看他的所谓成名之作,核心论点就是:托宾的Q大于1是好公司,而托宾的Q小于1则是坏公司 。你就会感叹:原来美国的杂志水平这么差。这么不堪一击的观点都敢发表? 我们以前对美国的所谓一流杂志的盲目崇拜是不是太过头了一些?
一个值得注意的信息是2004年6月,沃顿商学院在上海组织一个论坛,活跃在亚洲的知名的沃顿毕业生几乎都被邀请,名单上没有郎咸平。我在想,如果郎咸平真的水平很高,给沃顿商学院增光添彩了,沃顿商学院没有理由不以郎咸平为自豪,也没有理由不邀请这位在中国炙手可热的“经济学家”与会呀。当然如果沃顿商学院认为郎咸平到处打着沃顿商学院的牌子招摇撞骗,沃顿商学院也只好为当年识人不明吞下苦果。
好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俄亥俄大学、密歇根大学、纽约大学不都是外行,即使郎咸平发表了十多篇论文,但看完他的劣质论文以后,也断然拒绝给他教授职务。美国人没有提早识破韩国的骗子教授黄禹锡,但提早识破了郎咸平。这点值得庆幸,要不然中国人的脸要被他丢尽,就像韩国人的脸被骗子教授黄禹锡丢尽一样。
郎咸平在1994年才在香港中文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有人形容感觉这有点像寒风中两个无家可归的乞丐相互拥抱取暖一样。对于郎咸平来说,虽然香港中文大学成立时间很短,不是什么知名的大学,但薪酬颇高,香港的税率很低。而对于诞生不久的香港中文大学而言,找到一个自称在国际上挂名发表十多篇学术论文居然还不是教授的郎咸平,其快乐之情不亚于虚荣女子在荷包瘪瘪的时候在圣诞节后的“Boxing Day”促销活动中淘到便宜货。至于郎咸平发表十多篇论文还评不上教授的原因,香港中文大学就没有必要深究了。反正放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头发白了就是爷爷,这些论文不仅记在郎咸平的名下,也记在香港中文大学账上。香港另外一个学校的一个名叫丁学良的教授不是说了吗,大陆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香港的大学里副教授就是经济学家的标准 。那郎咸平是香港中文大学教授,按照丁学良的标准郎咸平应该是经济学家的平方。
在不久前清华大学的演讲中郎咸平说:“我告诉你,我在香港是首席讲座教授,这个职位是非常崇高的。”他在《操纵》、《运作》、《整合》系列丛书的封面内页作者介绍中还这样介绍自己:香港中文大学最高学术级别的首席教授。同时在这套系列丛书的第7至9页这样介绍他自己:“在金融学领域的造诣不但是中国人以及所有亚洲人的翘楚,而且绝对是世界级学者。”“1990年金融学论文引用率排名全世界第一。”“1994年回到香港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最高学术级别的(首席)讲座教授。”
实际上呢?打开香港中文大学的网页你会发现:香港中文大学8个学院65个系,郎咸平所在的财务学系只是8个学院之一的工商管理学院下属的6个系之一。即使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香港中文大学的65个系之一的财务学系,跟郎咸平的职务Professor of Finance一模一样的就有好几个,更不要说还有比他们级别更高的 professor-at-large(博文讲座教授)在该系任教。郎咸平在这个系里学术职位都不是最高的,在亚洲却变成最高级别的首席讲座教授。就像一条街上,有三个裁缝, 一个说自己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裁缝,另外一个说自己是全国最好的裁缝,余下的那个说我是这条街上最好的裁缝。那么最优秀的是哪位呢? 连一条街都称霸不了的人,还说称霸世界,在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都算不上最好的,却要说自己是全亚洲最好的教授,实在是可悲可笑。郎咸平就这样自吹自擂,一旦被他的同事们看到情何以堪?
到现在我都佩服美国选陪审团的那位律师,真是火眼金睛,一下子能把郎咸平喜欢招摇撞骗的伎俩识破。郎咸平未能入选陪审团并非因为他是教授,而是因为他不是教授,是冒牌教授。难怪郎咸平对这位律师是恼羞成怒,对他的称呼也是一口一个“对方律师”。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称呼,郎咸平又犯了一个法律方面的天大的错误——
三、什么是独立第三方?
为什么说郎咸平称呼那位识破他说谎的律师是“对方律师”是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呢?陪审团的角色类似于临时法官。在法官眼里没有本方和对方之分,只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如果眼中已经有本方和对方之分,就是先入为主,有特定立场。审判一定不会公正。换句话说,陪审团员不属于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是独立的第三方。
而此前郎咸平一而再、再而三说他是“仰融和辽宁省政府之间的独立第三方” 。这恰恰犯了相反的错误——他根本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是仰融方的代表。
为什么说他是通缉犯仰融的代表,而不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呢?
①郎咸平在致搜狐网的信中承认:“我本人从来没有和辽宁省接触过,而辽宁省也没有和我做过任何的接触。”
受仰融方的委托,只接触过仰融方,没有得到另外一方——辽宁省政府的承认能叫独立的第三方吗?俗话说,世上只有船去靠码头,哪有码头靠船的。辽宁省政府没有请你做独立第三方,郎咸平宣布自己是独立第三方会被人认为是有“孔雀开屏,自作多情”的嫌疑。
②郎咸平说:“华晨大股东最近频繁搞了很多小动作套现,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
郎咸平说“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定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因为美国法院需要保护美国公民的产权。”
如果真的是一个独立第三人会说美国法院认定辽宁省接管仰融的财产就是侵犯美国公民的财产?他这是越俎代庖!美国哪个法院在什么时候认定辽宁省政府侵犯美国公民的财产?如果真的是独立第三人会这样无端指控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吗?这种话连仰融自己都说不出口,足见郎咸平先生护主心切——要不然,这般诽谤、威胁的话怎么说得出口?
你能说辽宁省接管的是仰融的产权吗?不能,从法律意义上说,仰融只是华晨公司的前任管理者:
首先,仰融的确给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出过100万港币。但名义是捐款,仰融所谓的出资文件是“捐款协议书”。难不成你给寺庙捐点钱,方丈就得跟你姓?
其次,仰融出资的钱是哪里来的?国内两家倒闭的金融机构海南华银信托投资公司和大连证券公司都是仰融旗下的产业。现在两家加起来亏空50亿元左右。合理怀疑,仰融投资华晨的资金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从这两家金融机构里出来的,仰融在多个场合也间接承认了这一事实。
再次,仰融从华银和大连证券投资到华晨的钱早已经被仰融以数倍的比例神不知鬼不觉地被仰融拿走了。要不然仰融个人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圆通科技从哪里来的?仰融在美国聘请的“最高级”的律师的费用从哪里来的?
我本来也不应该置疑郎咸平的立场,让人看起来就像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胡适先生也曾经批评过类似的行为。他在他的文章中写道:“中国人不信天下有‘无所为(不是为了利益)’的公道话。凡是替某人某派说公道话的,一定是得了某人某派的好处的,或是想吃羊肉 的。老实说罢,这是小人的心理,这是可以忘国的心理。” 但我相信,如果胡适先生长寿,能够活到今天,听到郎咸平为了仰融的利益可以信口雌黄到这般田地,一定不会说郎咸平是“无所为、无所图”的。
③在辽宁省政府不理睬他以后,郎咸平自弹自唱道:“感谢王律师赞同我的观点,但我遗憾地告诉王律师‘这一切都太迟了’”。这个王晓麟律师就是观点跟郎咸平“惊人的一致”的那位自封为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的人。后来《多维新闻网》刊登了何必桢先生《评王晓麟律师关于仰融诉辽宁一案的误导》文章,真相大白,原来这位所谓中立的、观点和郎咸平完全一致的的人就是仰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就是说,王律师和郎咸平一样,都是仰融的受托人。虽然郎咸平说他没有收仰融的钱,但我想何必桢先生即使能耐再大也未必能查清楚事情的真相。(何必桢也许是化名,取意:何必真,讽刺王晓麟、郎咸平之流为了一己之利不惜千方百计误导百姓。)
事实证明郎咸平在仰融案中不是独立第三方,是仰融一方的代表。联想到郎咸平在美国陪审团员选拔时的经历,你会发现他把本应该是独立第三方的陪审团的角色混淆了。
四、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亲自要求郎咸平退出独立第三方?
想当所谓的独立第三方当不成,辽宁省政府根本不理睬他。郎咸平有一种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荒唐的独立第三方在自导自演闹了几天之后,最后落得自我罢免的下场。但这位郎咸平教授还不甘心只作“五日京兆”,临了还不忘两次盗用美国大法官的名义来抬举一下自己。他在《郎咸平致函讲述退出仰融案独立第三方内幕》中说:
“事实上我已经接到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通知要求我退出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我认为这有可能是这些大律师运作的结果。”“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
短短两句话,却引出一个弥天大谎:
首先,郎咸平根本不是什么独立第三方,辽宁省政府从来没有认可他作为独立第三方,他也没有跟辽宁省方面做过任何接触 ,何来什么解除独立第三方协议?就像我老家附近的大别山的老太太某天宣布说,我放弃参选美国总统一样。老太太本来就不是什么美国总统的合格参选人,何来弃选?郎咸平的这种所谓的解除行为无非是虚张声势罢了。
其次,郎咸平说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书递交给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诉讼即将开始。还说什么一旦诉讼正式开始,控辩双方不能私下接触。实际上,美国法院在接受诉讼的时候才不会管你有没有什么独立第三方,如果真的有的话。也不会阻止控辩双方的任何接触。只要控辩双方愿意,天天睡在一个被窝法官都不会有意见。
还有,郎咸平在这里信口雌黄说什么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亲自通知他。并说是大律师运作的结果。(暗示他们那边有背景,有关系。)这对美国大法官是一种侮辱。迄今为止,在美国的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联邦法院大法官被收买的事件。
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是不会亲自通知你的,普通法官都不会。在诉前程序里,美国法院由书记处理文件。这一点,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得清清楚楚,“Cleck’s office”【似应为Clerk——(-:注】书记员办公室负责受理案件。
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联邦法院系统是由三级法院组成。
最基层的是联邦地区法院,一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像受理仰融案的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就属于这种类型。
往上一级是13个联邦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下面有7、8个基层法院,另外有一个专为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地区)的巡回法院和一个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负责一审(Original Trail),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负责受理上诉的案件。美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就到巡回法院为止了。
最高层的法院称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称为联邦法院大法官,目前有9名大法官。美国建国200多年以来一共有不到110位大法官。其总数量仅仅是美国总统数量的两倍多一点。联邦大法官一般不受理初审案件,除非涉及两个州之间的地界纠纷等。怎么可能管你这个一个八竿子都打不到的一个虚无飘渺的官司呢?还亲自要求你郎咸平签署什么莫须有的解除“独立第三人”协议?
五、仰融胜诉是板子上钉钉的事情?
①郎咸平说:“仰融的出资证明肯定是存在的,否则美国法院没有可能接受他的诉讼。”
错!美国法院接受任何民事诉讼,无须证据。
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审前程序包括:诉答程序(pleading)、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以及审前会议组成。在美国起诉的时候只需要有合格的律师填一张立案单也叫起诉状(complaint) 。内容包括:诉讼性质、管辖权和审判地、当事人、背景和诉讼请求。诉状交由法院的接待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其中的错误,以便律师进行纠正。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书记官不得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诉状。”因为立案属于程序立案而不是实体问题,所以起诉并不需要所谓的出资证明,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据的。除非律师资格有问题,书记官是不能拒绝立案的。也就是说,在美国你可以以任何理由控告任何人,再荒唐的案子法院都会受理的,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能拿“受理案件”来讹诈别人。
美国跟中国的情况不一样,中国有立案庭,可以根据情况拒绝立案。美国没有拒绝立案一说。美国立案也无须任何证据。证据的提供是在后面一个阶段,也就是证据开示阶段。但这个阶段并不是向法庭提供证据,而是跟诉讼的对方相互交换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据那要到庭审阶段,庭审阶段主要向陪审团提供证据。
难怪美国人常说这么一句话:只要你愿意,三明治你都可以告。有时候即使你告得没有理由,被告者为了息事宁人,与原告和解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例如,1931年10月,刚卸任的美国总统柯立芝在广播中提醒听众谨防那些企图更改他们的保险单的保险经纪人。圣路易斯的保险公司职员刘易斯·蒂贝特到法院起诉柯立芝总统,要求赔偿10万美元,声称由于柯立芝的讲话,他的生意受到损失。柯立芝总统为了避免惹人注目的审判,用2500美元跟原告庭外和解。原告讹诈成功。
②郎咸平说:“解除第三方协议书正式递交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已经开始。”
错!仰融案从来就没有进入过正式诉讼阶段,在诉前阶段就因为管辖权问题被美国法官驳回(dismissed)。
郎咸平说这个话的时候,美国法院还没有把起诉书送达辽宁省政府,正式诉讼要审前会议结束以后才开始。在诉答程序中,原告启动了诉讼,并在申诉状(declaration)中提出了相适应的诉讼形式,这将导致令状的签发。被告在提交他的答辩状(response)时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意。(plea to jurisdiction)。也就是说,辽宁省政府成功地在审前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最后这个案件在管辖权的问题上被美国法院驳回(dismiss)了,也就是始终没有进入实质诉讼阶段。郎咸平的所谓控诉已经开始的说法是错误的。
③郎咸平说:“我在国内也听过很多专家大谈主权豁免的问题,听起来言之凿凿,事实上是不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主权豁免的基本精神。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郎咸平说:“辽宁省参与的华晨产权纠纷是一个简单而清楚的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此当然有管辖权。我可以很肯定地说,辽宁省与仰融的官司还没打,胜败就已见分晓。”
错!根据美国的法律,要判断经济行为是否是政府行为的关键在于:外国政府这种行为是不是一般的商业主体在一般商业活动中能做到的,如果一般商业主体能做到就是直接经济行为,如果一般商业主体做不到,就不是直接经济行为。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外国政府在美国定购了一台音响设备,就会被认定是“直接经济行为”,因为任何一个商业主体都能像外国政府一样在美国定购音响设备。如果因为外国政府出台新的海关政策导致美国出口商的货物积压在仓库,让美国出口商遭受损失并因此而赔钱,就不是“直接经济行为”。美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为什么美国法院对于外国政府“非直接经济行为”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呢?这是因为美国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有一个迴避“政治问题”原则。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越权。即使有些案件在普通人看来可以由法院管辖,但当法官认为这一管辖可能会引起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冲突的时候,这类案件可以被看作是“政治问题”而确定为“非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从而使法院超然于政治漩涡之外,保证司法中立。外国政府“非直接经济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因此美国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正式受理仰融的案件是有原因的,即使仰融申请上诉结果也不会改变。郎咸平所谓的仰融胜诉是板上钉钉的事,实际上是想当然。
④郎咸平说:“可是按照美国的实体法角度来看,就算辽宁省拿出华晨中国汽车的代理人文件也无法改变仰融出资的事实。除非辽宁省能拿出投资证明,否则没有胜诉的可能。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应诉。而不应诉,美国法院也可作出缺席审判,辽宁省必败无疑。
在郎咸平看来,中国政府在仰融案中是死路一条了。
郎咸平说:现在美国媒体关注的并不是6.9亿美元的赔款,美国媒体认为这是必须还给仰融的。关键是法院会如何判决惩罚性赔偿,一旦取了上限,就意味着辽宁省将面临高达2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中国有关单位退回美国法院传票的做法,很有可能成为促使美国法院判辽宁省27.6亿美元赔款上限的重要导火线。这也就是说辽宁省每一个老百姓要平均分摊520元人民币,辽宁省政府必须对此有所准备。
而且根据香港媒体广泛报道华晨大股东最近出手频繁搞了相当多的小动作套现。如果香港媒体报道属实,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就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辽宁省应该警惕仰融的大律师们随时在收集不利于辽宁省的证据。
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为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
错!美国的法院在程序受理案件以后,除了管辖权的考虑之外,在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实质受理阶段时还会考虑该案件是否具有可司法性(justiciable)。
判定案件是否具有可司法性要符合很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原告的主体合法性。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真实案件或纠纷是指当事双方之间有真实的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利害关系,美国联邦法院将宣布案件缺乏可裁判性而将其驳回。 换句话说,不是受害者就没有权利对所谓的“加害者”进行诉讼。具体到仰融案,即使管辖权的问题上,仰融方说服了美国联邦法官也不意味着法官最后会受理仰融案。因为,仰融和他的太太以及仰融旗下的华博公司并不具备案件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们从来就没有拥有过华晨中国的股权。这一点,英国的法院已经作出了准确的裁决。
2003年2月12日,英国百慕大高等法院正式宣布:百慕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CBA)的任何股权”。法院还认为,华博公司的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公司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将CBA的股权交给基金会”的主张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公司是在“蓄意误导法院”,没有向法院说明华博公司从未拥有CBA股权的证据,是对“重大”事项未作披露的“严重”行为;华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隐瞒事实”。希望华博公司不要上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对于这个审理结果,各大报章都有报道,郎咸平是十分清楚的。在这种条件下,他还要帮仰融“伸张正义”,这种行为实在让人不解。
郎咸平关于美国媒体报道认为辽宁省政府面临美国法院27.6亿美元的赔款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美国没有一家主流媒体会这样捕风捉影,只有一家“某某功”办的报纸在那边煽风点火。
至于郎咸平说美国法院认为辽宁省接管仰融的资产就是侵犯美国公民的财产更是让人们觉得这个“独立的第三者”比夫妻生活中出现的第三者还要可恶,简直把自己化妆成美国法官或者是美国法院的官方发言人了。
郎咸平还“大度”地说:赢了官司以后,仰融只拿回他6.9亿美元,其余的27.6亿美元罚款都捐出来做慈善事业。也许仰融是想捐,但在中国却没有人或机构敢接受了。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就是因为接受了仰融的100万人民币还被仰融分别在中、英、美三地各告了一次。按照这个比率计算,接受这笔子虚乌有的27.6亿美元捐款可能有被告5万次的风险。
郎咸平煞有其事地大谈惩罚性赔偿过嘴瘾的同时,也许还不知道,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政府并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见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6条,28 U.S.C.A.§1606),即使是辽宁省政府败诉,也没有所谓的27.6亿美元的罚款的说法。
⑤郎咸平说:辽宁省完全不理解在美国打官司律师才是胜败的基础。辽宁省绝对无法再找到能与之抗衡的律师。而且这些重量级的大律师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他们事前都对此案作过详细的分析,如果没有胜算的可能他们根本就不会出面接,因为此案的国际影响是很大的,一旦败诉,他们是输不起面子的。
郎咸平说:美国前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多尔(Bob Dole)已经正式受聘于仰融为其"专职顾问".我想我不需要提醒我国政府这个人在美国政界的分量。而且根据我的了解,多尔准备在美国主流媒体写几篇有关他对仰融案件的看法。目前仰融想停下来也不可能了,因为这些大律师们不会同意的。
这段话是标准的郎式逻辑,是自相矛盾的。在很多场合郎咸平一再鼓吹美国的法律如何的公正,在这里却说美国打官司律师才是关键。也就是说你只要有钱就能在任何官司中胜利。那么,打官司就比谁的钱多?富人永远都是官司的胜利者?如果真是这样,富人对穷人还不是为所欲为了?如果真是这样,美国法律还有什么公正可言?郎咸平还要把美国法律推荐到中国来,比如郎咸平说:我就是要借这个案例在中国建议一个判例判案的范例。
如果郎咸平的话真的是对的话,那么比尔·盖茨可以先把那些水平最高的律师全部包下来,然后为所欲为好了。实际上,微软在美国的官司胜率并不是那么高,微软在美国已经是最有钱的公司了,郎咸平能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呢?
原告有权力在任何时间让诉讼停下来,也有权利在任何时候解除律师的代理关系。律师永远是被当事人雇佣的有条件的代理人。说大律师不会同意仰融停下来,除了贻笑大方以外没有任何意义。
六、北京市二中院不能判中央败诉?
郎咸平说:目前中国这种人吃人、侵吞弱势群体的水平,还上升到了行政暴力侵吞民有资产、司法暴力审判、行政暴力合法的超高水平。最著名的例子当推港商嘉利来的股权被侵吞案。1995年,香港嘉利来与北京市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组建公司,共同开发世贸中心项目。2000年时,二商集团个别项目负责人垂涎于嘉利来的股权,于是勾结社会恶商,买通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个别公务人员,组成合谋团伙,侵吞嘉利来股权。
2001年年底,嘉利来提起行政复议,商务部其后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的行政批覆,但北京商务局拒不执行。其后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务院法制办查核后,国务院办公厅零三年七月责令商务部等单位督促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中央政府行政复议决定。8月14日商务部也明确再次要求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为遮掩商务局违法行政的错误,北京二商集团依据伪造的复印件合同,在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商务部,北京市二中院竟然判中央政府败诉。北京市政府内部的腐败分子这种操纵司法、暴力判定行政暴力合法的判决将尽失民心,而严重动摇国本。
给不法富豪代言,郎咸平真的是铆足了劲。上次给仰融代言,要当辽宁省政府和仰融之间的所谓的“第三者”,用的是霸王硬上弓的方法,效果并不好,没有吃到羊肉还惹了一身骚。“独立第三方”没有当成,还落下了不少骂名,成为郎咸平职业生涯一个重大污点。
和上次为仰融代言一样,郎咸平这一次还是选择和香港的《亚洲周刊》合作,与一个名叫纪硕鸣的记者里外呼应。有所不同的是,这次是用“夹带私货”的方法处理“嘉利来代言案”。郎咸平在发表上述言论之前,先对中国改革一顿臭批,什么“人吃人的中国亟待和谐化”、“国企改革天怒人怨”、“社会之坏五千年仅见”,然后把社会乱象罗列一番,最后真正的大戏才登场。为“港商嘉利来”,跟北京市二中院叫板。
然而,不管郎咸平怎样乔装打扮,这里面的漏洞还是非常明显。对照2005年5月27日《凤凰周刊》的文章《一起民事纠纷如何演变成政治话题》我们可以看到:
1.北京市二中院判中央政府败诉折射中国司法的进步。在行政诉讼中,政府机关特别是中央政府作为被告在以前的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地方法院判商务部败诉在以前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郎咸平口口声声要严刑峻法,真的法律来了却不干了。为什么?侵犯了郎咸平的委托人的利益。联想到郎咸平在诽谤赵勇之后不认账的行为,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是为别人准备的,涉及郎咸平或郎咸平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要为利益让路了。
2.北京市二中院没有绝对的把握不会判商务部败诉。2002年9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其时正在北京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特地前来旁听。法院把该案是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示范案例来办,法院误判、错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3.商务部是行政复议为何被判无效?并不是像郎咸平所说得那样,北京市商务局违抗商务部,而是商务部行政复议是一个非法的公文。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是当时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并没有权限对嘉利来案独立作出行政复议,必须依据国家工商局的裁决来作复议。这点,有国务院法制办的公文为证。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3月13日以国法协函[2002]6号文复函外经贸部:“你部反映受理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需要以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你部可以在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前,中止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的审理。”2002年6月6日,国家工商局以工商法函字[2002]第67号文,向国务院法制办书面汇报行政复议审理情况:第一,明确说明国家工商局已审理完结该行政复议案;第二,国家工商局的审理意见为:“1.申请人(指香港嘉利来 檀注)出资不符合规定,事实基本清楚;2.北京市工商局作出《限期出资通知》及其《确认函》在形式及作出程序上并无原则错误。” 2002年7月,外经贸部在国家工商局未公布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之前,也未中止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2003年12月,国家商务部(即原外经贸部)一审败诉。依据二中院的庭审记录,外经贸部存在着片面采信编造证据,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超过法定90天的最长审限;超越工商管理机关(国家工商局)的职权;漏列复议第三人等过失。 也就是说,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议是突击的、越权的、无效的。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商务部作出的不寻常举动,值得高度怀疑。是不是有人在此案牟取了不正当利益。
4.嘉利来案件的来龙去脉:1995年1月12日,广东佛山居民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嘉利来公司与北京二商局等单位签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合作开发北京世贸中心项目。根据合同:嘉利来的股东,香港嘉利来提供的合作条件是承担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出资和提供一期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1800万美元)出资,并负责筹集开发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即约定的1.8亿美元,其中,含土地出让金约3500万美元),原计划建设项目应在2000年底前建成,建设期内,二商集团享有每年不少于2300万元的综合补偿。
经北京市工商局查明,嘉利来实际上是中国佛山市居民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在香港注册的皮包公司。实投资本1万港币,无财产、无投资记录。根据2004年2月10日 新浪财经报道,嘉利来投入的注册资金是从佛山建设银行借来。 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按照合同,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资金筹集,到争端开始为止,该处仍然只见一个大坑,没有任何建筑物出现。而挖坑所需的1亿资金是中建一局垫资。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嘉利来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北京的市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挖一个大坑等了他们七年以后再等下一个七年。当然,如果后继者有不法行为,坚决严惩。郎咸平一直以保护国有资产的面目出现,却终于在仰融案和嘉利来案现出了自己的原形。原来他不过是一匹披着羊皮的“郎”。
七、顾雏军的律师信是恐吓信?
顾雏军请大律师,按程序郎咸平也要请大律师?
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时,郎咸平这样说:他(顾雏军)找了香港屈指可数的几个最贵的御用大律师(Senior Counsel)和我打官司。虽然我只是一个穷学者,但是按照程序,我也必须相对应地聘请御用大律师和一般律师。
香港的法律程序规定你必须相对应地聘请御用大律师?男子汉做事敢作敢当。如果你真的诽谤顾雏军,就勇于面对;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顾雏军真的在国退民进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你有足够的证据的话,法律正好还你的公道。中国香港也是一个法制社会,在法律面前谁都没有特权。但是,你可以选择自己辩护;如果符合条件,你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庭指派或香港的法律工作者义务为你辩护。没有需要相对应地聘请“御用大律师”的说法。实践证明,他最后也没有聘请“御用大律师”。
顾雏军的律师信是恐吓?
2004年8月9日《东方早报》、《香港商报》把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顾雏军委托香港齐伯礼律师行于8月13日正式向郎咸平发函要求澄清事实。律师函有这样一句话:
“If any of the requests are not complied with,our client will take all necessary steps to protect his reputation,including commencing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 you without future notice。”(如果要求不被执行,我们的委托人将保留采取任何保护声誉的措施的权利,包括法律诉讼,恕不知会)。
让我们看看郎咸平在接到律师函以后在记者招待会上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
郎咸平说:
顾雏军要求我在8月16日星期一以前完成第1、3两项行动。并要求我在8月17日星期二以前完成第2项行动。如果我不听他的命令,顾雏军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法律程序,也就是说这个必要的手段也包括了非法律程序了,以保护他的名声,而不会再通知我。这也就是说这个后续行动是我不知道的,那对我而言就是顾雏军的秘密行动了。那么我的合理推论是我在8月14日周六才签收8月13日发的律师函,因为是周末我还没有来得反应,顾雏军在周一,也就是8月16日就有可能采取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了?而这也是为何我要在8月16日召开记者会的主因。我希望很清楚地告诉顾雏军,如果我本人、家人、以及朋友受到顾雏军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伤害的话,我和顾雏军不同,我将完全而且充分地采取法律程序,因为这是一个守法的老百姓应该有的基本观念。
众所周知这是香港律师在律师函中标准说法,并不构成威胁,也没有任何采用非法手段和秘密行动的意思。对此身在香港,智商很高的郎咸平应该明白。但他却故意曲解,误导大众,然后大肆炒作。
八、条文法和案例法中哪一个更能适应新情况?
郎咸平说:各位知道吗?只有在普通法的国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场,如果不在普通法制之下,就没有一个好的股市。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是好的。比如说银广夏案件,这样一个明显的造假的案子,在我们中国法院很难判刑,因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条之前的,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依法判案,没有法条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郎咸平还说:你知道什么是普通法吗,我们就是要这么一批脑筋空白的人。
实际上,普通法(common law)又译为习惯法或常法。不是郎咸平理解的不看书、不看报的普通人的法律。普通法指历史上法官根据习惯和惯例所进行的司法判决中逐步形成的、为各方所接受的法律。 普通法的基本形式是判例法,其重要的一项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从表面上看,普通法似乎就是由许多判例组成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因为普通法实际上是由一代代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并通过判决重复表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组合。从本质上讲,普通法的确立或形成是法官在具体案件情况下“发现”法的持续过程。
跟条文法相比,判例法的缺点就是对社会新变化反应迟缓。 而条文法对社会新变化反应要快一些,为什么?判例法主要是法官立法或者说法官造法。我们都知道,法院从来都是被动的,没有人提起诉讼,法院是不能介入的,法院更不能对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干预、调解、审判或裁决。而议院的议员也就是所谓的立法者则可以积极主动地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去立法。这点判例法做不到。这也就是为什么1933年以后美国针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乱象立了很多条文法,如《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原因很简单,以前的判例法不能应付这些问题。法律除了惩罚的作用之外,还有震慑的作用。判例法对以往出现过的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震慑作用。但是对新的犯罪种类而言,条文法有时可以遇见到可能的犯罪行为,并先行立法防范,这点是案例法所办不到的。
银广夏的案件的问题不在于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治罪,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懈怠,另外一方面可能跟利益集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银广夏还有其他类似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恰当的处理跟什么法系没有什么关系。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这点大家都非常清楚。当初美国纽约州检察长朱利安尼起诉迈克·米尔肯的时候涉及罪名89个,我们要想起诉银广夏,罪名不会比米尔肯少。
这个世界上也不是只有美英两个国家的股市好,世界上第二大股票市场在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
美英的证券市场之所以搞得还不错,是因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半个多世纪前有辉煌的帝国史。
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他们都要感谢这个世界上金融细胞最发达的荷兰人。是荷兰人把金融的真谛传给美英两国的。郎咸平常提到南海泡沫,殊不知比他们早一个世纪荷兰就有郁金香球茎狂潮。1688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来到英国兼任英国国王。确立了相对民主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荷兰人喜欢炒作的金融理念,后来才有所谓的南海泡沫。美国更不必说了,纽约原来不叫纽约,叫纽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华尔街(wall street)原本是荷兰人修的抵御英格兰人入侵的一堵墙而已。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7世纪初在荷兰成立的。世界上可考的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也是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而不是郎咸平所说得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它发行了当时价值650万荷兰盾的股票。现在在荷兰的股票博物馆里还有这张股票在那里展示。可见,美国证券市场发达跟所谓的普通法没有任何关系,更何况美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是以条文法为主。
九、美国证券市场实行辨方举证制度吗?
郎咸平在中国内地还有一个美誉就是“郎监管”。他强调用严刑峻法对中国股市进行监管,对此本人深表赞同。但郎咸平说美国股市实行辨方举证,说美国证监会有无限的权力。在本书的另外两篇文章里面都有详细的资料来证明这两点是错误的,子虚乌有的。美国证券市场没有辩方举证的制度安排,而美国证监会在监管美国证券市场是无力的,不太成功的。2002年的美国证券市场丑闻很大程度上就是美国证监会监督不力所致。
关于辨方举证制度,后面有专门章节详述。
十、集体诉讼?
郎咸平一直主张集体诉讼是是美国证券市场兴旺发达的法宝,只有一次除外。那就是当他希望成为仰融和辽宁省政府之间的所谓的“独立第三人”的时候。他说“如果是小股民直接控诉,他们情绪往往会比较激动。而由第三方则能比较冷静的处理问题。”
集体诉讼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这点在本书另外的一篇文章有专门的数据来证明。集体诉讼也不能遏制证券欺诈事件的发生,从集体诉讼的案件逐年上升就可以看到这点。集体诉讼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集体诉讼的对象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而是上市公司本身。集体诉讼案件往往是上市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钱和解,而不是犯罪的施行者。集体诉讼本质上不过是美国政府转移矛盾焦点的一个手段而已。
结语
在《致函搜狐网 透露退出华晨案独立第三方的内幕的信》中,郎咸平说:“我对美国的法制系统太了解了。” 但郎咸平的“革命热情”终于不敌残酷现实,美国法制系统最后对仰融案的判决还是让郎咸平大失所望。郎咸平还在2003年7月3日说:“我的法学素养不比有些法官差。”
从上面的郎咸平对法律问题的言论来看,他的法学素养让我等实在无法恭维。
2007-6-2 10:27
作者:tanfuture
http://test3.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develop&idarticle=118796
“我的法学素养不比有些法官差。” 这是郎咸平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由于郎咸平并没有发表过任何有关法律的学术论文,我们只有从他在报章采访、电视节目以及他在一些大学的演讲录音录像中的一些言论来了解郎咸平教授的法学素养。我们从郎咸平教授对陪审团的认识开始,以2003年郎咸平参与仰融案件时有关法律的谈话为重点,对郎咸平的有关法律方面的言论逐一分析。看看郎咸平的法学素养是否真的像他自己说得那样好。
一、陪审团审案跟普通法是一回事吗?
郎咸平说:陪审团就要找那些不看报,也不看书,每天浑浑噩噩,打打麻将的最好。(笑声)各位知道为什么吗?这就是普通法系的伟大创建,因为像这样一个成天打麻将的人,他脑袋里所想的,他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从小到大这个社会给他的哺育,包括电视、收音机、邻居、朋友、老师、同学所灌输他的想法。他这个简单的想法,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浓缩,因此他会判案。
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样,陪审团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条。他们会这么想,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造假的话,我捶死他。(笑声)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绩单为什么能造假呢?那么就有罪。(笑声)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学习。他只要凭他的一个简单、普通的概念,就能够判别你是否有罪。这样一种判刑方法,把全社会老百姓所认知的价值标准,当成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这种创建是非常伟大的。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认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这种公平,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百姓的一种公平的认知。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价值标准,这就是公平。
实际上,陪审团制度不是普通法系特有的制度,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曾有过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也并非郎咸平说的那样花好桃好,而是有很多的弊端的。陪审团制度很早就在欧洲大陆使用,公元829年路易斯统治时期法国就有过陪审团制度。1789年法国在大革命之后又开始实行陪审团制度,并在1808年把这种制度推行到拿破仑所征服的国家之中。德国在1849年到1924年实行陪审团制度。法国和德国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可见郎咸平把普通法说成陪审团审案是完全混淆了普通法的内涵了。
美国的普通法系来源于英国,郎咸平说英国使用陪审团审案。殊不知,这已经是很久以前的历史了。1948年英国的《刑事司法法》完全取消了大陪审团控诉制度。到现在,英国基本上废除了民事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现在仅仅在条文法有规定必须用,或者说法官在“例外的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才使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在英国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 现在则更加少了。目前英国每年只有12起左右的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审案。
那为什么陪审团制度会被英国和其他国家慢慢淘汰呢?主要原因是陪审团审案有很多弊端,比如:
①陪审团成员的水平良莠不齐,双方律师为了确信陪审团成员充分理解案情,要花大量时间跟陪审团员解释案情。与此同时,在美国陪审团裁决有罪或无罪,大部分州规定陪审团12人的意见必须一致,只要有一人坚持不同意见,其他11人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达成裁决。这样一来案件审理时间必然拖得很长。据统计,1993年联邦法院陪审团的平均审理时间是5.19天。 这有点像1913年10月6日,选袁世凯当总统时的情形,什么时候选袁当总统什么时候才能吃饭,饿了几天几夜以后国民党最后被迫选袁世凯当总统。天主教选罗马教皇也有类似的安排,据说最长的要上百天才有结果。
可以设想一下,为了达到一致意见,12个陌生的男男女女关在一起,跟外界隔绝,每人每天的补助只有区区15美元(如果超过下午五点半,再加5美元补贴),这种情形是多么的难熬。在陪审团里常常会有因为时间太久,大家撑熬不住,最后抛掷硬币决定意见的情况发生。这种方式得出的结果合理性如何可想而知。但由于陪审团的结论无须任何解释,不过结果合理与否,当事人都必须接受。
②美英两国的研究都显示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或因某种法律因素之外的情节,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地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美国法官可以改判,但法官有时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解套的方案。 根据统计刑事案件中,有19%陪审团作出无罪释放的裁决,而法官认为是有罪的,有3%的案件陪审团裁决是有罪的,而法官认为应当无罪释放。 陪审团决定错误比例之高,令人惊叹。
著名的黑人球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样典型的例子。作案现场的指纹和血迹的DNA化验结果都表明辛普森就是杀人的凶手。刑事庭的12人的陪审团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还有1人是22岁的白人女性。民事庭则以白人为主。结果在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审判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民事庭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有责任,需要对被害人的家庭进行高达335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刑事庭认为辛普森无罪。 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可见种族牌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下的诉讼常常制造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
郎咸平自己常举的例子也说明这点:“我举个例子,在1980年代末期,加州洛杉矶四名白人警察因交通违规事件痛殴一位黑人当事人,他的名字叫金恩。整个殴打过程都被路人用摄像机拍了下来,因此对于我国司法体系而言这就是一个黑人必胜的官司,因为证据太明显了。但是白人警察合资请了最好的律师打官司,而金恩请不起律师只能用庭派律师。虽然当时殴打地点是在市中心,可是警察的律师要求在郊区高级住宅区开庭。法官在对方律师无异议下同意。这就是高水平律师的高招,因为美国学校和警察的经费来源于当地的地产税;越富裕的地区,地产税就越多,学校就越好,警察就越多。因此郊区的老百姓和警察关系极为良好。由于郊区警民关系良好,因此当地的陪审团竟然宣判警察无罪开释。由此而造成了洛杉矶的黑人大暴动。”
除了种族牌,律师们最常用的温情牌。律师,特别是上庭的律师除了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还要是煽情大师,有倪萍的水平最好。因为法庭上有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陪审团。陪审团不像那些经过风雨见过世面的法官,他们是普通老百姓组成的,感情容易波动。如果哪方律师能用某种方法打动他们,胜利的天平就会向哪一方倾斜。
③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死结陪审团”是大量存在的。在辛普森案发生之前,轰动美国的梅嫩德斯兄弟弑亲案就出现了这种局面。即使曾经富有的梅嫩德斯兄弟已经承认朝他们父母的脸上、头上和身体打了那么多发子弹,那次审判的两个陪审团却还是不能下达一个裁定,以至成为了“死结陪审团”。这种犹豫不决使得很多民众一头雾水,并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产生怀疑。
死结陪审团的出现,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纳税人的钱被不断地花出去,但案件的结果仍看来遥遥无期;另一方面,陪审员们也陷入苦闷,长时间地被隔离,没有行动自由。诉讼过程的无限拖延和不断重复,使得寻求公正的审判变得如此困难。
陪审团有那么多的局限,我们不禁要问,如果陪审团制度成本那么高,得出的结论又未必公正,那为什么美国不废除它呢?回答这个问题要从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说起。
①陪审团可以保护法官的安全。在强大的反对陪审团制度的大潮之下,陪审团制度还能得以在美国维持下来的真正原因是:陪审团制度使法官得以在审判中超脱。在法律诉讼中,常有当事人认为审理不够公正,并因此产生报复的想法。如果案件审理完全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就有可能把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法官的“不公平”,进而对法官进行报复。但如果这个审判的决定是陪审团作出的,“恶人”是陪审团做的,而陪审团是匿名的普通老百姓,案子结束后就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被判败诉的一方即使要报复也找不到合适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法官的安全得到保障。这大概也是英国有4%刑事案使用陪审团审理,而只有1%民事案件使用陪审团的原因吧。
②陪审团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制度。当初英国人远涉重洋到北美大陆来开辟殖民地的时候,英国的法官也被派到当地来执行公务。而陪审团就是当时殖民地民众抵御英国压迫的法律武器,它可以保障诉讼的当事人不受腐败法官和压迫性法官的审判。美国人将陪审团视为对英国王室的一种制衡。独立战争的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Repressive Acts”。法案除了要求马萨诸塞赔偿茶叶以外就是在马萨诸塞犯罪的英国官员可以不受当地的陪审团审讯。美国人把它称为“不可容忍法案(Intolerable Acts)”,并发起独立战争。 1776年的《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就包括指责英王侵犯了他们的陪审团审案的权利。可见他们对陪审团制度是多么珍惜,并把它写进1791年《宪法》。虽然陪审团制度不再被一些人当作权利,而被视为一种义务,但美国政府还是把陪审团当作公民教育的重要工具,并把它作为美国重要的传统。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人心目中民主、自由的象征之一,是老百姓约束政府权利的工具。杰佛逊就曾经说过,陪审团就像一只减震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低来自政府的权力。
③陪审团制度还可以避免法官的勇气受到不必要的挑战。例如,刺杀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辛克里被控有罪的时候,陪审团基于辛克里患有精神病的缘故而对他作出无罪的裁决。不出所料,该判决被社会大众强烈批评。如果是法官作出的判决,也许没有足够的勇气作出同样的决定。但陪审团就可以,因为他们都是平民百姓,这种排山倒海的批评因为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很快就销声匿迹了。
难怪法官对陪审团的错误决定也开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对他们这个群体的意义最大,虽然还不能说陪审团是他们的替罪羊但至少可以说是他们的保护伞。至于失去的是正义还是公理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反正并不牵涉到他们切身利益,姑且随他去好了。纽约前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德斯蒙德就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公众真实的想法是把陪审团当作政治机构来看待,作为教育公民的方法来看待。我们大家知道,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或工具,他远不能令人满意的。它的匿名的、非个人的和无法预言的裁决很可能是武断的。它的裁决常常不是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结论,而仅仅是一种妥协。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法国和普通法系国家先后放弃或者基本放弃陪审团制度已经说明陪审团制度是一个有很大缺陷的司法制度。美国的股市好不是因为陪审团制度。郎咸平对陪审团制度的理解偏差还表现在对陪审团角色的理解的混沌。我们来看看郎咸平本人对陪审团的亲身经历。
二、陪审团不选郎咸平的理由是因为他是教授吗?
郎咸平在上海财经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说道: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结果有一个法院来了传票,我很紧张看是不是要判我案子呢。结果一看不是,是让我去当陪审团的团员,我一看我就很激动。我想啊,就是我最合适了,因为我是精英吗。我太激动了,一个晚上都没睡好,第二天就准备上任了。穿得跟今天一个样子,西服红领带还打了个的就去了。
一到了这个普通法的法院以后呢,觉得自己太伟大了,知道我为什么我有这种感觉吗,因有我一看另外十一个陪审员他们一看就是很蠢的样子。一看就知道不是精英,另外还有几个波多黎各人一看就很讨厌。我是精英吗,水平和他们不一样所以坐就不能坐一块,物以类聚吗,所以进了陪审团后我就把座位移开一点,靠右一点不要跟他们坐在一起。味道也大,精英和非精英之间就这个差别,我是天天洗澡的。
到了对方律师开始一个一个地问,问这些人够不够资格当陪审员,那我一想我肯定是够资格的了,他们那十一个肯定是不够资格的,因为他们不是精英吗。问到最后一个是我,因为我把凳子移开了吗。十一个人都合格的他们都合格,我肯定合格。所以对方律师就说“郎先生”,我说,“是是是。”“您的学历。”我说“别提了,不好意思讲的,我是诺顿商学院博士。”律师说,“哎哟,是真的呀。当初我申请也没有申请到”,我说“那不是一般人能去念的吗。”“那您现在的职业是”我说“那就更别提了,我都不好意思跟你说啊,我说我是纽约大学的教授。我说我拿博士三年就升副教授了那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我真太伟大了。
然后对方律师说“出去。”“啊!”我叫旁边的一只黑猪“啊,出去、出去,”他最臭了,我说“出去、出去。”然后那律师说“不是啊,郎先生,是请你出去啊”,“呃!?”我说“你反了吗,我是精英,你有没有搞清楚啊?你们到哪里找这么有水平的人啊。”“出去、出去、出去。”我想揍他吗。我说“你这是种族歧视。”
好了,然后开庭开完了人家出来了。嘿,人家还挺客气的。美国人比较虚伪表面上很客气的。然后对方律师对我说,“郎先生其实你不知道的,像你这种人其实都是偏执狂,为什么你知道吗,因为一个人念完博士后,既然能够被这种什么大历史角度看公司治理,像这种东西你能花一生的时间去研究,这就看出有多么的偏执。简单就讲你就是神经病,所以这种神经病、偏执狂都不能当陪审团团员的”。
按照郎咸平的说法,律师不选郎咸平作为陪审团的成员的原因是因为他是教授。实际上郎咸平教授有所不知,美国在挑选陪审团的时候是很有讲究的。候选陪审团员在接受挑选的时候必须回答律师或者法官的问题。回答问题的首要原则是诚信,是不能够说谎的。在中国,可以天天说谎还能享受无与伦比的掌声的这种好事在美国法院是不能够再现的。如果有陪审团成员说谎,败诉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对案件提出重新审判。这在美国有类似的案例。
在这次挑选当中,律师把郎咸平“教授”剔除的原因就是郎咸平在回答律师提问的时候说了谎。律师问他的职业的时候他说他是教授,并说他拿博士三年就升副教授。就是一个谎言。郎咸平在他的三本“著作”《整合》、《操纵》、《运作》的作者简介中也这样说:曾任沃顿商学院、密西根州立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纽约大学、芝加哥大学教授。读者会问:难道作者简介是也是说谎的?白纸黑字难道还有错?
互联网真是好东西,没有费多少力气我就找到了郎咸平本人提供给香港中文大学的正式简历来证明郎咸平的经历。
http://www.cuhk.edu.hk/puo/bulletin/issue/199702/chinese/cprofile11.htm
1986年-1987年 宾州大学讲师;
1987年-1988年 密歇根州立大学助教
1988年-1989年 (拿博士的第二至第三年)俄亥俄州立大学助教
1989年-1993年 (拿博士的第三年至第七年)纽约大学的助教
1993年-1994年 (拿博士的第七年至第八年)纽约大学的副教授
1994年到香港中文大学任教。
从这份郎咸平最权威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郎咸平也没有当过纽约大学的教授,也没有博士毕业三年内当上美国的副教授。除非郎咸平再去读一个博士。俗话说得好,日有所思、夜有所想。郎咸平的“当纽约大学的教授,博士三年升副教授”的梦想终于在他的谎言里实现了。不过这些骗术好像以前杨澜也用过,她不是曾经吹嘘说她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拿到硕士学位以后,美国三大电视台都要请她当主持人吗?后来也是被《多维新闻网》把谎言给拆穿了。
郎咸平还在多个场合强调能在美国一流杂志发表三篇论文就可以被美国大学聘为终身教授。他说:“由于发表论文非常的困难, 对于年轻的金融学助理教授而言,只要有三篇JFE或JF的论文就可以在一般比较好的大学拿终生职的教授。” 据郎咸平自称,他在离开美国以前已经在这些杂志上发表十多篇论文了,被这些大学聘为教授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呀。为什么郎咸平没有被美国大学聘为教授,还要到处以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的名头来招摇撞骗呢?郎咸平博士毕业8年以后,自称在所谓的一流杂志上发表了10多篇论文,纽约大学都没有给他教授职位,郎咸平的水平由此可见。如果郎咸平的水平果真像他自己说的那么高,为什么美国纽约大学没有给郎咸平以教授的职位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下2005年12月25日《纽约时报》关于韩国骗子教授黄禹锡报道吧。这篇题为《克隆教授的成功靠的是同行和韩国人的虚荣》的文章,分析了这位韩国教授为什么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爬得如此的高、骗了如此多的人、最后摔得如此重的原因。这篇文章揭示出,这位老兄的文章能在美国最有名望的杂志《自然》、《科学》上发表,靠的是在自己的文章上挂上美国知名度很高的同行的名字。其实他的文章根本上就是劣等货。
说起来玩这种雕虫小技,骗子教授黄禹锡根本没法跟郎咸平比,他的方法郎咸平用了已经快20年了。郎咸平的文章干脆署上《Journal of Finance》主编Rene Stulz的大名。郎咸平的文章的水平到底怎么样呢?本人破费68元人民币买了一本他在国外发表的论文集——《公司治理》,前后看了几天几夜。看看他的所谓成名之作,核心论点就是:托宾的Q大于1是好公司,而托宾的Q小于1则是坏公司 。你就会感叹:原来美国的杂志水平这么差。这么不堪一击的观点都敢发表? 我们以前对美国的所谓一流杂志的盲目崇拜是不是太过头了一些?
一个值得注意的信息是2004年6月,沃顿商学院在上海组织一个论坛,活跃在亚洲的知名的沃顿毕业生几乎都被邀请,名单上没有郎咸平。我在想,如果郎咸平真的水平很高,给沃顿商学院增光添彩了,沃顿商学院没有理由不以郎咸平为自豪,也没有理由不邀请这位在中国炙手可热的“经济学家”与会呀。当然如果沃顿商学院认为郎咸平到处打着沃顿商学院的牌子招摇撞骗,沃顿商学院也只好为当年识人不明吞下苦果。
好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俄亥俄大学、密歇根大学、纽约大学不都是外行,即使郎咸平发表了十多篇论文,但看完他的劣质论文以后,也断然拒绝给他教授职务。美国人没有提早识破韩国的骗子教授黄禹锡,但提早识破了郎咸平。这点值得庆幸,要不然中国人的脸要被他丢尽,就像韩国人的脸被骗子教授黄禹锡丢尽一样。
郎咸平在1994年才在香港中文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有人形容感觉这有点像寒风中两个无家可归的乞丐相互拥抱取暖一样。对于郎咸平来说,虽然香港中文大学成立时间很短,不是什么知名的大学,但薪酬颇高,香港的税率很低。而对于诞生不久的香港中文大学而言,找到一个自称在国际上挂名发表十多篇学术论文居然还不是教授的郎咸平,其快乐之情不亚于虚荣女子在荷包瘪瘪的时候在圣诞节后的“Boxing Day”促销活动中淘到便宜货。至于郎咸平发表十多篇论文还评不上教授的原因,香港中文大学就没有必要深究了。反正放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头发白了就是爷爷,这些论文不仅记在郎咸平的名下,也记在香港中文大学账上。香港另外一个学校的一个名叫丁学良的教授不是说了吗,大陆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香港的大学里副教授就是经济学家的标准 。那郎咸平是香港中文大学教授,按照丁学良的标准郎咸平应该是经济学家的平方。
在不久前清华大学的演讲中郎咸平说:“我告诉你,我在香港是首席讲座教授,这个职位是非常崇高的。”他在《操纵》、《运作》、《整合》系列丛书的封面内页作者介绍中还这样介绍自己:香港中文大学最高学术级别的首席教授。同时在这套系列丛书的第7至9页这样介绍他自己:“在金融学领域的造诣不但是中国人以及所有亚洲人的翘楚,而且绝对是世界级学者。”“1990年金融学论文引用率排名全世界第一。”“1994年回到香港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最高学术级别的(首席)讲座教授。”
实际上呢?打开香港中文大学的网页你会发现:香港中文大学8个学院65个系,郎咸平所在的财务学系只是8个学院之一的工商管理学院下属的6个系之一。即使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香港中文大学的65个系之一的财务学系,跟郎咸平的职务Professor of Finance一模一样的就有好几个,更不要说还有比他们级别更高的 professor-at-large(博文讲座教授)在该系任教。郎咸平在这个系里学术职位都不是最高的,在亚洲却变成最高级别的首席讲座教授。就像一条街上,有三个裁缝, 一个说自己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裁缝,另外一个说自己是全国最好的裁缝,余下的那个说我是这条街上最好的裁缝。那么最优秀的是哪位呢? 连一条街都称霸不了的人,还说称霸世界,在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都算不上最好的,却要说自己是全亚洲最好的教授,实在是可悲可笑。郎咸平就这样自吹自擂,一旦被他的同事们看到情何以堪?
到现在我都佩服美国选陪审团的那位律师,真是火眼金睛,一下子能把郎咸平喜欢招摇撞骗的伎俩识破。郎咸平未能入选陪审团并非因为他是教授,而是因为他不是教授,是冒牌教授。难怪郎咸平对这位律师是恼羞成怒,对他的称呼也是一口一个“对方律师”。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称呼,郎咸平又犯了一个法律方面的天大的错误——
三、什么是独立第三方?
为什么说郎咸平称呼那位识破他说谎的律师是“对方律师”是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呢?陪审团的角色类似于临时法官。在法官眼里没有本方和对方之分,只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如果眼中已经有本方和对方之分,就是先入为主,有特定立场。审判一定不会公正。换句话说,陪审团员不属于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是独立的第三方。
而此前郎咸平一而再、再而三说他是“仰融和辽宁省政府之间的独立第三方” 。这恰恰犯了相反的错误——他根本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是仰融方的代表。
为什么说他是通缉犯仰融的代表,而不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呢?
①郎咸平在致搜狐网的信中承认:“我本人从来没有和辽宁省接触过,而辽宁省也没有和我做过任何的接触。”
受仰融方的委托,只接触过仰融方,没有得到另外一方——辽宁省政府的承认能叫独立的第三方吗?俗话说,世上只有船去靠码头,哪有码头靠船的。辽宁省政府没有请你做独立第三方,郎咸平宣布自己是独立第三方会被人认为是有“孔雀开屏,自作多情”的嫌疑。
②郎咸平说:“华晨大股东最近频繁搞了很多小动作套现,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
郎咸平说“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定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因为美国法院需要保护美国公民的产权。”
如果真的是一个独立第三人会说美国法院认定辽宁省接管仰融的财产就是侵犯美国公民的财产?他这是越俎代庖!美国哪个法院在什么时候认定辽宁省政府侵犯美国公民的财产?如果真的是独立第三人会这样无端指控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吗?这种话连仰融自己都说不出口,足见郎咸平先生护主心切——要不然,这般诽谤、威胁的话怎么说得出口?
你能说辽宁省接管的是仰融的产权吗?不能,从法律意义上说,仰融只是华晨公司的前任管理者:
首先,仰融的确给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出过100万港币。但名义是捐款,仰融所谓的出资文件是“捐款协议书”。难不成你给寺庙捐点钱,方丈就得跟你姓?
其次,仰融出资的钱是哪里来的?国内两家倒闭的金融机构海南华银信托投资公司和大连证券公司都是仰融旗下的产业。现在两家加起来亏空50亿元左右。合理怀疑,仰融投资华晨的资金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从这两家金融机构里出来的,仰融在多个场合也间接承认了这一事实。
再次,仰融从华银和大连证券投资到华晨的钱早已经被仰融以数倍的比例神不知鬼不觉地被仰融拿走了。要不然仰融个人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圆通科技从哪里来的?仰融在美国聘请的“最高级”的律师的费用从哪里来的?
我本来也不应该置疑郎咸平的立场,让人看起来就像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胡适先生也曾经批评过类似的行为。他在他的文章中写道:“中国人不信天下有‘无所为(不是为了利益)’的公道话。凡是替某人某派说公道话的,一定是得了某人某派的好处的,或是想吃羊肉 的。老实说罢,这是小人的心理,这是可以忘国的心理。” 但我相信,如果胡适先生长寿,能够活到今天,听到郎咸平为了仰融的利益可以信口雌黄到这般田地,一定不会说郎咸平是“无所为、无所图”的。
③在辽宁省政府不理睬他以后,郎咸平自弹自唱道:“感谢王律师赞同我的观点,但我遗憾地告诉王律师‘这一切都太迟了’”。这个王晓麟律师就是观点跟郎咸平“惊人的一致”的那位自封为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的人。后来《多维新闻网》刊登了何必桢先生《评王晓麟律师关于仰融诉辽宁一案的误导》文章,真相大白,原来这位所谓中立的、观点和郎咸平完全一致的的人就是仰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就是说,王律师和郎咸平一样,都是仰融的受托人。虽然郎咸平说他没有收仰融的钱,但我想何必桢先生即使能耐再大也未必能查清楚事情的真相。(何必桢也许是化名,取意:何必真,讽刺王晓麟、郎咸平之流为了一己之利不惜千方百计误导百姓。)
事实证明郎咸平在仰融案中不是独立第三方,是仰融一方的代表。联想到郎咸平在美国陪审团员选拔时的经历,你会发现他把本应该是独立第三方的陪审团的角色混淆了。
四、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亲自要求郎咸平退出独立第三方?
想当所谓的独立第三方当不成,辽宁省政府根本不理睬他。郎咸平有一种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荒唐的独立第三方在自导自演闹了几天之后,最后落得自我罢免的下场。但这位郎咸平教授还不甘心只作“五日京兆”,临了还不忘两次盗用美国大法官的名义来抬举一下自己。他在《郎咸平致函讲述退出仰融案独立第三方内幕》中说:
“事实上我已经接到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通知要求我退出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我认为这有可能是这些大律师运作的结果。”“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
短短两句话,却引出一个弥天大谎:
首先,郎咸平根本不是什么独立第三方,辽宁省政府从来没有认可他作为独立第三方,他也没有跟辽宁省方面做过任何接触 ,何来什么解除独立第三方协议?就像我老家附近的大别山的老太太某天宣布说,我放弃参选美国总统一样。老太太本来就不是什么美国总统的合格参选人,何来弃选?郎咸平的这种所谓的解除行为无非是虚张声势罢了。
其次,郎咸平说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书递交给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诉讼即将开始。还说什么一旦诉讼正式开始,控辩双方不能私下接触。实际上,美国法院在接受诉讼的时候才不会管你有没有什么独立第三方,如果真的有的话。也不会阻止控辩双方的任何接触。只要控辩双方愿意,天天睡在一个被窝法官都不会有意见。
还有,郎咸平在这里信口雌黄说什么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亲自通知他。并说是大律师运作的结果。(暗示他们那边有背景,有关系。)这对美国大法官是一种侮辱。迄今为止,在美国的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联邦法院大法官被收买的事件。
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是不会亲自通知你的,普通法官都不会。在诉前程序里,美国法院由书记处理文件。这一点,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得清清楚楚,“Cleck’s office”【似应为Clerk——(-:注】书记员办公室负责受理案件。
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联邦法院系统是由三级法院组成。
最基层的是联邦地区法院,一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像受理仰融案的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就属于这种类型。
往上一级是13个联邦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下面有7、8个基层法院,另外有一个专为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地区)的巡回法院和一个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负责一审(Original Trail),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负责受理上诉的案件。美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就到巡回法院为止了。
最高层的法院称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称为联邦法院大法官,目前有9名大法官。美国建国200多年以来一共有不到110位大法官。其总数量仅仅是美国总统数量的两倍多一点。联邦大法官一般不受理初审案件,除非涉及两个州之间的地界纠纷等。怎么可能管你这个一个八竿子都打不到的一个虚无飘渺的官司呢?还亲自要求你郎咸平签署什么莫须有的解除“独立第三人”协议?
五、仰融胜诉是板子上钉钉的事情?
①郎咸平说:“仰融的出资证明肯定是存在的,否则美国法院没有可能接受他的诉讼。”
错!美国法院接受任何民事诉讼,无须证据。
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审前程序包括:诉答程序(pleading)、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以及审前会议组成。在美国起诉的时候只需要有合格的律师填一张立案单也叫起诉状(complaint) 。内容包括:诉讼性质、管辖权和审判地、当事人、背景和诉讼请求。诉状交由法院的接待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其中的错误,以便律师进行纠正。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书记官不得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诉状。”因为立案属于程序立案而不是实体问题,所以起诉并不需要所谓的出资证明,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据的。除非律师资格有问题,书记官是不能拒绝立案的。也就是说,在美国你可以以任何理由控告任何人,再荒唐的案子法院都会受理的,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能拿“受理案件”来讹诈别人。
美国跟中国的情况不一样,中国有立案庭,可以根据情况拒绝立案。美国没有拒绝立案一说。美国立案也无须任何证据。证据的提供是在后面一个阶段,也就是证据开示阶段。但这个阶段并不是向法庭提供证据,而是跟诉讼的对方相互交换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据那要到庭审阶段,庭审阶段主要向陪审团提供证据。
难怪美国人常说这么一句话:只要你愿意,三明治你都可以告。有时候即使你告得没有理由,被告者为了息事宁人,与原告和解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例如,1931年10月,刚卸任的美国总统柯立芝在广播中提醒听众谨防那些企图更改他们的保险单的保险经纪人。圣路易斯的保险公司职员刘易斯·蒂贝特到法院起诉柯立芝总统,要求赔偿10万美元,声称由于柯立芝的讲话,他的生意受到损失。柯立芝总统为了避免惹人注目的审判,用2500美元跟原告庭外和解。原告讹诈成功。
②郎咸平说:“解除第三方协议书正式递交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已经开始。”
错!仰融案从来就没有进入过正式诉讼阶段,在诉前阶段就因为管辖权问题被美国法官驳回(dismissed)。
郎咸平说这个话的时候,美国法院还没有把起诉书送达辽宁省政府,正式诉讼要审前会议结束以后才开始。在诉答程序中,原告启动了诉讼,并在申诉状(declaration)中提出了相适应的诉讼形式,这将导致令状的签发。被告在提交他的答辩状(response)时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意。(plea to jurisdiction)。也就是说,辽宁省政府成功地在审前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最后这个案件在管辖权的问题上被美国法院驳回(dismiss)了,也就是始终没有进入实质诉讼阶段。郎咸平的所谓控诉已经开始的说法是错误的。
③郎咸平说:“我在国内也听过很多专家大谈主权豁免的问题,听起来言之凿凿,事实上是不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主权豁免的基本精神。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郎咸平说:“辽宁省参与的华晨产权纠纷是一个简单而清楚的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此当然有管辖权。我可以很肯定地说,辽宁省与仰融的官司还没打,胜败就已见分晓。”
错!根据美国的法律,要判断经济行为是否是政府行为的关键在于:外国政府这种行为是不是一般的商业主体在一般商业活动中能做到的,如果一般商业主体能做到就是直接经济行为,如果一般商业主体做不到,就不是直接经济行为。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外国政府在美国定购了一台音响设备,就会被认定是“直接经济行为”,因为任何一个商业主体都能像外国政府一样在美国定购音响设备。如果因为外国政府出台新的海关政策导致美国出口商的货物积压在仓库,让美国出口商遭受损失并因此而赔钱,就不是“直接经济行为”。美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为什么美国法院对于外国政府“非直接经济行为”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呢?这是因为美国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有一个迴避“政治问题”原则。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越权。即使有些案件在普通人看来可以由法院管辖,但当法官认为这一管辖可能会引起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冲突的时候,这类案件可以被看作是“政治问题”而确定为“非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从而使法院超然于政治漩涡之外,保证司法中立。外国政府“非直接经济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因此美国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正式受理仰融的案件是有原因的,即使仰融申请上诉结果也不会改变。郎咸平所谓的仰融胜诉是板上钉钉的事,实际上是想当然。
④郎咸平说:“可是按照美国的实体法角度来看,就算辽宁省拿出华晨中国汽车的代理人文件也无法改变仰融出资的事实。除非辽宁省能拿出投资证明,否则没有胜诉的可能。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应诉。而不应诉,美国法院也可作出缺席审判,辽宁省必败无疑。
在郎咸平看来,中国政府在仰融案中是死路一条了。
郎咸平说:现在美国媒体关注的并不是6.9亿美元的赔款,美国媒体认为这是必须还给仰融的。关键是法院会如何判决惩罚性赔偿,一旦取了上限,就意味着辽宁省将面临高达2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中国有关单位退回美国法院传票的做法,很有可能成为促使美国法院判辽宁省27.6亿美元赔款上限的重要导火线。这也就是说辽宁省每一个老百姓要平均分摊520元人民币,辽宁省政府必须对此有所准备。
而且根据香港媒体广泛报道华晨大股东最近出手频繁搞了相当多的小动作套现。如果香港媒体报道属实,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就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辽宁省应该警惕仰融的大律师们随时在收集不利于辽宁省的证据。
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为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
错!美国的法院在程序受理案件以后,除了管辖权的考虑之外,在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实质受理阶段时还会考虑该案件是否具有可司法性(justiciable)。
判定案件是否具有可司法性要符合很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原告的主体合法性。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真实案件或纠纷是指当事双方之间有真实的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利害关系,美国联邦法院将宣布案件缺乏可裁判性而将其驳回。 换句话说,不是受害者就没有权利对所谓的“加害者”进行诉讼。具体到仰融案,即使管辖权的问题上,仰融方说服了美国联邦法官也不意味着法官最后会受理仰融案。因为,仰融和他的太太以及仰融旗下的华博公司并不具备案件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们从来就没有拥有过华晨中国的股权。这一点,英国的法院已经作出了准确的裁决。
2003年2月12日,英国百慕大高等法院正式宣布:百慕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CBA)的任何股权”。法院还认为,华博公司的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公司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将CBA的股权交给基金会”的主张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公司是在“蓄意误导法院”,没有向法院说明华博公司从未拥有CBA股权的证据,是对“重大”事项未作披露的“严重”行为;华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隐瞒事实”。希望华博公司不要上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对于这个审理结果,各大报章都有报道,郎咸平是十分清楚的。在这种条件下,他还要帮仰融“伸张正义”,这种行为实在让人不解。
郎咸平关于美国媒体报道认为辽宁省政府面临美国法院27.6亿美元的赔款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美国没有一家主流媒体会这样捕风捉影,只有一家“某某功”办的报纸在那边煽风点火。
至于郎咸平说美国法院认为辽宁省接管仰融的资产就是侵犯美国公民的财产更是让人们觉得这个“独立的第三者”比夫妻生活中出现的第三者还要可恶,简直把自己化妆成美国法官或者是美国法院的官方发言人了。
郎咸平还“大度”地说:赢了官司以后,仰融只拿回他6.9亿美元,其余的27.6亿美元罚款都捐出来做慈善事业。也许仰融是想捐,但在中国却没有人或机构敢接受了。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就是因为接受了仰融的100万人民币还被仰融分别在中、英、美三地各告了一次。按照这个比率计算,接受这笔子虚乌有的27.6亿美元捐款可能有被告5万次的风险。
郎咸平煞有其事地大谈惩罚性赔偿过嘴瘾的同时,也许还不知道,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政府并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见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6条,28 U.S.C.A.§1606),即使是辽宁省政府败诉,也没有所谓的27.6亿美元的罚款的说法。
⑤郎咸平说:辽宁省完全不理解在美国打官司律师才是胜败的基础。辽宁省绝对无法再找到能与之抗衡的律师。而且这些重量级的大律师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他们事前都对此案作过详细的分析,如果没有胜算的可能他们根本就不会出面接,因为此案的国际影响是很大的,一旦败诉,他们是输不起面子的。
郎咸平说:美国前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多尔(Bob Dole)已经正式受聘于仰融为其"专职顾问".我想我不需要提醒我国政府这个人在美国政界的分量。而且根据我的了解,多尔准备在美国主流媒体写几篇有关他对仰融案件的看法。目前仰融想停下来也不可能了,因为这些大律师们不会同意的。
这段话是标准的郎式逻辑,是自相矛盾的。在很多场合郎咸平一再鼓吹美国的法律如何的公正,在这里却说美国打官司律师才是关键。也就是说你只要有钱就能在任何官司中胜利。那么,打官司就比谁的钱多?富人永远都是官司的胜利者?如果真是这样,富人对穷人还不是为所欲为了?如果真是这样,美国法律还有什么公正可言?郎咸平还要把美国法律推荐到中国来,比如郎咸平说:我就是要借这个案例在中国建议一个判例判案的范例。
如果郎咸平的话真的是对的话,那么比尔·盖茨可以先把那些水平最高的律师全部包下来,然后为所欲为好了。实际上,微软在美国的官司胜率并不是那么高,微软在美国已经是最有钱的公司了,郎咸平能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呢?
原告有权力在任何时间让诉讼停下来,也有权利在任何时候解除律师的代理关系。律师永远是被当事人雇佣的有条件的代理人。说大律师不会同意仰融停下来,除了贻笑大方以外没有任何意义。
六、北京市二中院不能判中央败诉?
郎咸平说:目前中国这种人吃人、侵吞弱势群体的水平,还上升到了行政暴力侵吞民有资产、司法暴力审判、行政暴力合法的超高水平。最著名的例子当推港商嘉利来的股权被侵吞案。1995年,香港嘉利来与北京市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组建公司,共同开发世贸中心项目。2000年时,二商集团个别项目负责人垂涎于嘉利来的股权,于是勾结社会恶商,买通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个别公务人员,组成合谋团伙,侵吞嘉利来股权。
2001年年底,嘉利来提起行政复议,商务部其后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的行政批覆,但北京商务局拒不执行。其后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务院法制办查核后,国务院办公厅零三年七月责令商务部等单位督促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中央政府行政复议决定。8月14日商务部也明确再次要求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为遮掩商务局违法行政的错误,北京二商集团依据伪造的复印件合同,在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商务部,北京市二中院竟然判中央政府败诉。北京市政府内部的腐败分子这种操纵司法、暴力判定行政暴力合法的判决将尽失民心,而严重动摇国本。
给不法富豪代言,郎咸平真的是铆足了劲。上次给仰融代言,要当辽宁省政府和仰融之间的所谓的“第三者”,用的是霸王硬上弓的方法,效果并不好,没有吃到羊肉还惹了一身骚。“独立第三方”没有当成,还落下了不少骂名,成为郎咸平职业生涯一个重大污点。
和上次为仰融代言一样,郎咸平这一次还是选择和香港的《亚洲周刊》合作,与一个名叫纪硕鸣的记者里外呼应。有所不同的是,这次是用“夹带私货”的方法处理“嘉利来代言案”。郎咸平在发表上述言论之前,先对中国改革一顿臭批,什么“人吃人的中国亟待和谐化”、“国企改革天怒人怨”、“社会之坏五千年仅见”,然后把社会乱象罗列一番,最后真正的大戏才登场。为“港商嘉利来”,跟北京市二中院叫板。
然而,不管郎咸平怎样乔装打扮,这里面的漏洞还是非常明显。对照2005年5月27日《凤凰周刊》的文章《一起民事纠纷如何演变成政治话题》我们可以看到:
1.北京市二中院判中央政府败诉折射中国司法的进步。在行政诉讼中,政府机关特别是中央政府作为被告在以前的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地方法院判商务部败诉在以前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郎咸平口口声声要严刑峻法,真的法律来了却不干了。为什么?侵犯了郎咸平的委托人的利益。联想到郎咸平在诽谤赵勇之后不认账的行为,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是为别人准备的,涉及郎咸平或郎咸平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要为利益让路了。
2.北京市二中院没有绝对的把握不会判商务部败诉。2002年9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其时正在北京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特地前来旁听。法院把该案是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示范案例来办,法院误判、错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3.商务部是行政复议为何被判无效?并不是像郎咸平所说得那样,北京市商务局违抗商务部,而是商务部行政复议是一个非法的公文。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是当时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并没有权限对嘉利来案独立作出行政复议,必须依据国家工商局的裁决来作复议。这点,有国务院法制办的公文为证。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3月13日以国法协函[2002]6号文复函外经贸部:“你部反映受理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需要以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你部可以在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前,中止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的审理。”2002年6月6日,国家工商局以工商法函字[2002]第67号文,向国务院法制办书面汇报行政复议审理情况:第一,明确说明国家工商局已审理完结该行政复议案;第二,国家工商局的审理意见为:“1.申请人(指香港嘉利来 檀注)出资不符合规定,事实基本清楚;2.北京市工商局作出《限期出资通知》及其《确认函》在形式及作出程序上并无原则错误。” 2002年7月,外经贸部在国家工商局未公布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之前,也未中止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2003年12月,国家商务部(即原外经贸部)一审败诉。依据二中院的庭审记录,外经贸部存在着片面采信编造证据,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超过法定90天的最长审限;超越工商管理机关(国家工商局)的职权;漏列复议第三人等过失。 也就是说,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议是突击的、越权的、无效的。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商务部作出的不寻常举动,值得高度怀疑。是不是有人在此案牟取了不正当利益。
4.嘉利来案件的来龙去脉:1995年1月12日,广东佛山居民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嘉利来公司与北京二商局等单位签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合作开发北京世贸中心项目。根据合同:嘉利来的股东,香港嘉利来提供的合作条件是承担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出资和提供一期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1800万美元)出资,并负责筹集开发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即约定的1.8亿美元,其中,含土地出让金约3500万美元),原计划建设项目应在2000年底前建成,建设期内,二商集团享有每年不少于2300万元的综合补偿。
经北京市工商局查明,嘉利来实际上是中国佛山市居民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在香港注册的皮包公司。实投资本1万港币,无财产、无投资记录。根据2004年2月10日 新浪财经报道,嘉利来投入的注册资金是从佛山建设银行借来。 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按照合同,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资金筹集,到争端开始为止,该处仍然只见一个大坑,没有任何建筑物出现。而挖坑所需的1亿资金是中建一局垫资。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嘉利来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北京的市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挖一个大坑等了他们七年以后再等下一个七年。当然,如果后继者有不法行为,坚决严惩。郎咸平一直以保护国有资产的面目出现,却终于在仰融案和嘉利来案现出了自己的原形。原来他不过是一匹披着羊皮的“郎”。
七、顾雏军的律师信是恐吓信?
顾雏军请大律师,按程序郎咸平也要请大律师?
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时,郎咸平这样说:他(顾雏军)找了香港屈指可数的几个最贵的御用大律师(Senior Counsel)和我打官司。虽然我只是一个穷学者,但是按照程序,我也必须相对应地聘请御用大律师和一般律师。
香港的法律程序规定你必须相对应地聘请御用大律师?男子汉做事敢作敢当。如果你真的诽谤顾雏军,就勇于面对;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顾雏军真的在国退民进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你有足够的证据的话,法律正好还你的公道。中国香港也是一个法制社会,在法律面前谁都没有特权。但是,你可以选择自己辩护;如果符合条件,你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庭指派或香港的法律工作者义务为你辩护。没有需要相对应地聘请“御用大律师”的说法。实践证明,他最后也没有聘请“御用大律师”。
顾雏军的律师信是恐吓?
2004年8月9日《东方早报》、《香港商报》把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顾雏军委托香港齐伯礼律师行于8月13日正式向郎咸平发函要求澄清事实。律师函有这样一句话:
“If any of the requests are not complied with,our client will take all necessary steps to protect his reputation,including commencing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 you without future notice。”(如果要求不被执行,我们的委托人将保留采取任何保护声誉的措施的权利,包括法律诉讼,恕不知会)。
让我们看看郎咸平在接到律师函以后在记者招待会上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
郎咸平说:
顾雏军要求我在8月16日星期一以前完成第1、3两项行动。并要求我在8月17日星期二以前完成第2项行动。如果我不听他的命令,顾雏军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法律程序,也就是说这个必要的手段也包括了非法律程序了,以保护他的名声,而不会再通知我。这也就是说这个后续行动是我不知道的,那对我而言就是顾雏军的秘密行动了。那么我的合理推论是我在8月14日周六才签收8月13日发的律师函,因为是周末我还没有来得反应,顾雏军在周一,也就是8月16日就有可能采取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了?而这也是为何我要在8月16日召开记者会的主因。我希望很清楚地告诉顾雏军,如果我本人、家人、以及朋友受到顾雏军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伤害的话,我和顾雏军不同,我将完全而且充分地采取法律程序,因为这是一个守法的老百姓应该有的基本观念。
众所周知这是香港律师在律师函中标准说法,并不构成威胁,也没有任何采用非法手段和秘密行动的意思。对此身在香港,智商很高的郎咸平应该明白。但他却故意曲解,误导大众,然后大肆炒作。
八、条文法和案例法中哪一个更能适应新情况?
郎咸平说:各位知道吗?只有在普通法的国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场,如果不在普通法制之下,就没有一个好的股市。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是好的。比如说银广夏案件,这样一个明显的造假的案子,在我们中国法院很难判刑,因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条之前的,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依法判案,没有法条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郎咸平还说:你知道什么是普通法吗,我们就是要这么一批脑筋空白的人。
实际上,普通法(common law)又译为习惯法或常法。不是郎咸平理解的不看书、不看报的普通人的法律。普通法指历史上法官根据习惯和惯例所进行的司法判决中逐步形成的、为各方所接受的法律。 普通法的基本形式是判例法,其重要的一项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从表面上看,普通法似乎就是由许多判例组成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因为普通法实际上是由一代代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并通过判决重复表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组合。从本质上讲,普通法的确立或形成是法官在具体案件情况下“发现”法的持续过程。
跟条文法相比,判例法的缺点就是对社会新变化反应迟缓。 而条文法对社会新变化反应要快一些,为什么?判例法主要是法官立法或者说法官造法。我们都知道,法院从来都是被动的,没有人提起诉讼,法院是不能介入的,法院更不能对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干预、调解、审判或裁决。而议院的议员也就是所谓的立法者则可以积极主动地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去立法。这点判例法做不到。这也就是为什么1933年以后美国针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乱象立了很多条文法,如《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原因很简单,以前的判例法不能应付这些问题。法律除了惩罚的作用之外,还有震慑的作用。判例法对以往出现过的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震慑作用。但是对新的犯罪种类而言,条文法有时可以遇见到可能的犯罪行为,并先行立法防范,这点是案例法所办不到的。
银广夏的案件的问题不在于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治罪,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懈怠,另外一方面可能跟利益集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银广夏还有其他类似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恰当的处理跟什么法系没有什么关系。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这点大家都非常清楚。当初美国纽约州检察长朱利安尼起诉迈克·米尔肯的时候涉及罪名89个,我们要想起诉银广夏,罪名不会比米尔肯少。
这个世界上也不是只有美英两个国家的股市好,世界上第二大股票市场在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
美英的证券市场之所以搞得还不错,是因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半个多世纪前有辉煌的帝国史。
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他们都要感谢这个世界上金融细胞最发达的荷兰人。是荷兰人把金融的真谛传给美英两国的。郎咸平常提到南海泡沫,殊不知比他们早一个世纪荷兰就有郁金香球茎狂潮。1688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来到英国兼任英国国王。确立了相对民主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荷兰人喜欢炒作的金融理念,后来才有所谓的南海泡沫。美国更不必说了,纽约原来不叫纽约,叫纽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华尔街(wall street)原本是荷兰人修的抵御英格兰人入侵的一堵墙而已。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7世纪初在荷兰成立的。世界上可考的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也是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而不是郎咸平所说得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它发行了当时价值650万荷兰盾的股票。现在在荷兰的股票博物馆里还有这张股票在那里展示。可见,美国证券市场发达跟所谓的普通法没有任何关系,更何况美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是以条文法为主。
九、美国证券市场实行辨方举证制度吗?
郎咸平在中国内地还有一个美誉就是“郎监管”。他强调用严刑峻法对中国股市进行监管,对此本人深表赞同。但郎咸平说美国股市实行辨方举证,说美国证监会有无限的权力。在本书的另外两篇文章里面都有详细的资料来证明这两点是错误的,子虚乌有的。美国证券市场没有辩方举证的制度安排,而美国证监会在监管美国证券市场是无力的,不太成功的。2002年的美国证券市场丑闻很大程度上就是美国证监会监督不力所致。
关于辨方举证制度,后面有专门章节详述。
十、集体诉讼?
郎咸平一直主张集体诉讼是是美国证券市场兴旺发达的法宝,只有一次除外。那就是当他希望成为仰融和辽宁省政府之间的所谓的“独立第三人”的时候。他说“如果是小股民直接控诉,他们情绪往往会比较激动。而由第三方则能比较冷静的处理问题。”
集体诉讼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这点在本书另外的一篇文章有专门的数据来证明。集体诉讼也不能遏制证券欺诈事件的发生,从集体诉讼的案件逐年上升就可以看到这点。集体诉讼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集体诉讼的对象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而是上市公司本身。集体诉讼案件往往是上市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钱和解,而不是犯罪的施行者。集体诉讼本质上不过是美国政府转移矛盾焦点的一个手段而已。
结语
在《致函搜狐网 透露退出华晨案独立第三方的内幕的信》中,郎咸平说:“我对美国的法制系统太了解了。” 但郎咸平的“革命热情”终于不敌残酷现实,美国法制系统最后对仰融案的判决还是让郎咸平大失所望。郎咸平还在2003年7月3日说:“我的法学素养不比有些法官差。”
从上面的郎咸平对法律问题的言论来看,他的法学素养让我等实在无法恭维。
2009-03-08
第一次中英战争是为“鸦片战争”吗?
第一次中英战争是为“鸦片战争”吗?
2009-02-10 02:41
发帖: 天涯不归人
http://bbs.news.163.com/bbs/history/118709745.html
转自百度:http://hi.baidu.com/%BC%E8%BF%E0%BD%A1%BF%B5/blog/item/b78d765563d200c3b645aef5.html
http://hi.baidu.com/%BC%E8%BF%E0%BD%A1%BF%B5/blog/item/5799c0312cacdfaf5fdf0ef5.html
2009/02/09
出处:网易历史
中国人习惯上把第一次中英战争称为“鸦片战争”,但实际上这场战事的起因绝对不是什么“英国为了倾销鸦片”。当时世界范围内吸食鸦片基本都是合法的(例如英美都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立法限制毒品),奇怪的是,这些不禁鸦片的国家反倒没什么人吸鸦片,倒是中国这个禁烟的国家对鸦片一往情钟。一方面清朝有很多人是拿着高官厚禄却没什么正事干,平时除了黄赌自然就是毒(这就像某个人均GDP不到三千美圆的穷国却能在奢侈品消费领域独领风骚一样),而其它洋货要么是像钢琴一样玩不来,要么是像刀叉钟表睡衣之类不好玩。另一方面,乾隆禁烟之后,各地官员反倒可以找鸦片商收保护费了,收了黑钱还不用纳税,为了抢这块肥肉,不仅没有执行乾隆的政策,还拼着老命的引进鸦片,导致鸦片在中国越卖越红火。
一开始,皇帝老爷们对禁烟这事儿都不是很认真,直到道光年间,各地农民起义不断,清朝的鸦片军被打得找不着北,发现枪杆子不好使的道光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鸦片身上。其实道光也不想想怎么官兵抽鸦片农民就不抽的,当时的军队腐败不堪,平时也不好好训练,省下来的钱跑去吃喝玩乐,等上级领导来检查时才装模作样的表演几个固定节目,所以后来清军和洋人打白刃战时人数占优还是输得一塌糊涂,到甲午海战时更是在装备领先的情况下被日本打败。而皇帝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对军队一直是好生供养,这就给他们提供了抽鸦片的所有条件:金钱和时间。这样的军队战斗力本来就跟农民差不多,抽了鸦片就更没得玩了,这时道光才知道着急,发了狠要禁烟。但他哪里想得到那些本应帮他禁烟的人,既是鸦片的主要消费群体,又是鸦片走私的庇护者。对这些人来说,军队没战斗力关我屁事,大清的江山关我屁事,又不是我的,是你皇帝老子一个人的,我趁着现在当官使劲捞就是了。
这么一来,禁烟自然是无从谈起,直到最后道光才物色到了一个真正肯禁烟的人——林则徐,和英国人的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说来搞笑,林则徐到广州禁烟,本来当地官员是想拿银子打发他回家的,谁知此人是真心办事,不吃这一套。今天我们说林则徐是民族英雄,其实当时官员们都当他是神经病,而且这种人真要放到今天的官场他还是要被当成神经病,要不了三两回合就得被和谐。林则徐到广州后不久就要求洋商们交出所有鸦片,还发了份照会:听说英美两国天气干燥,土质干硬,夷人都是把肉磨成粉食用,久而久之导致大便不通,只有中国的大黄和茶叶可解,皇上对你们有恩,你们也该配合我这个钦差的禁烟工作。我对你们这些外夷的伎俩再了解不过,所以别跟我耍什么花招,其实我们老百姓都很讨厌你们了,你们再卖鸦片,难保他们不会弄死你们……
这个大便不通还不是最离谱的,此前还有大臣建议道光严惩吸食鸦片者,怎么个惩法呢?这个大臣说,他听说红毛们是把吸鸦片的人系在竹竿上,用大炮发射进海里……林则徐还有一点很有意思,动不动就绑架民意威胁洋人,但其实言谈之中又经常流露出对民众的不屑,在他眼里,底层民众只有两种人:洋人的走狗与洋人的潜在走狗。可惜洋人对中国的了解程度,往往远胜这些政府官员,鸦片战争爆发之前,英商安德森就建议英国政府:据我观察,中国的老百姓普遍讨厌清政府,等打进去时,我们不能伤害一般群众,而且应该张贴告示,说这场战争不是针对他们的。后来英军也照作了,于是清廷又大骂洋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
林则徐的照会一来,洋人第一反应是又他妈来要保护费了,正商量着该花多少钱摆平呢。其实当时洋人们是混得很悲惨的,清朝闭关锁国,重农轻商,本就看不起做生意的,又自封天朝上国,觉得自己天生就不用跟外夷讲什么平等,所以指定只有广州十三行才能进行洋货买卖,而且还不是洋人卖,而是由中国人中转,洋人不能随意接触其他中国人,而且也不能随意在中国走动,只能在圈定的范围内活动,换句话讲就是“外国人与狗不得外出”。清朝关税虽低,但那只是理论税,洋人在中国总免不了被横敲竹杠。而且那些贩卖洋货的中国人必须靠贿赂换取外贸执照,这个钱当然要算在商品价格里,导致洋货价格像中国的房市一样一路走高,本来中国人就不感兴趣,这么一来就更卖不出去了。所以说鸦片除了导致中国的白银外流,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把民间的财产转移向了政府。
在此之前洋商们一直都没遇到林则徐这款的,一时摸不清对方的来意,打算先观察观察敌情,回复林则徐说要用七天时间商量商量。林则徐本来觉得自己在这些夷人面前是充满优越感的,完全应该说一不二,想不到对方还要开什么委员会搞民主决议,一下把他给惹火了。林则徐查清英商颠地是“拖延战术”的主要智囊,立刻派人前去捉拿。后来差人去执行任务时耍了个滑头,说是“召颠地入城”,但英国人还是不放心,要求林则徐承诺24小时内放颠地回来。大清可从来没什么拘留最长期限之类的说法,都是想关多久关多久,所以林则徐一听,你这不是他娘的放屁吗,马上抓了两个买办(即汉奸)到英国人那里示威。这下英国人才明白事态严重了,一时间竟不知所措。
这时另一个主角——英国驻华商务总督义律——登场了。说来搞笑,此人作为鸦片战争引发者之一,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反鸦片者,他认为鸦片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在一个明令禁止鸦片的国家内走私鸦片更是有辱英王的名誉。义律一听林则徐要动颠地,马上急了,匆匆跑到商馆去,谁知林则徐给他来了个有去无回,等义律一进去就把商馆给封闭了,撤走所有的中国人,勒令中国人不得再与洋商接触,否则以汉奸论处,还来了个断水断粮。义律一看这架势,是要把人活活逼死,马上给林则徐写了封信,大意是威胁说你再这样难保两国不会打仗。林则徐在下面加了批语:“天下万方,何处与天朝相提并论?‘两国’称谓,难道是指英国和美国说的?”其实义律与林则徐交涉数次,基本处于鸡同鸭讲,双方都以武力威胁对方,但又都不惧怕对方的武力,只不过义律是嚣张但有底气,而林则徐根本是无知者无畏,所以两个人都奇怪了,靠,他怎么就不怕我呢?其它内容基本上也是有听没懂,例如林则徐对这封信是这样回复的:先大谈因果报应学说,举了一些坏人突然暴毙的实例,接着谈中国对英商的恩情,又讲到没有茶叶洋人就会大便不通而死的问题,另外民意沸腾,举国激昂,再不交出鸦片,小心吾皇天威降临……
但总体而言,林则徐没直接进去把洋人杀掉,已经是非常客气了。至于他不这么做的原因,其实就是想展现泱泱大国的风范,表达天朝对这些外夷宽宏大量的姿态。义律那边被断水断粮也受不了,再加上搞走私本就理亏,于是跟英商们商量能不能把鸦片全部上缴,这里他也耍了个滑头,说你们这些鸦片损失将由政府来处理。英商一听乐坏了,这等于是把鸦片送给中国人,再从英国政府那里拿钱,当然是十二万分的乐意,当然他们也知道义律是在打官腔,他本身也没那么大的能量给赔偿问题打包票,于是又集资给一个马上要回英国的商人,让他到议会去活动活动。理论上来说英商本来是一毛钱都拿不到的,在鸦片战争打响之前,英国政府的态度一直是“你们走私你们活该”,大清爱咋咋地我们才不管你们的损失,连英国军舰都回复义律说不会保护违反他国法律的走私行为,但后来随着鸦片战争打响,情势直转急下,也算这些鸦片贩子好运了。看到这里各位应该发现一点,其实英国之所以来侵略中国,跟虎门销烟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政府本来没打算跟鸦片走私扯上关系(当时英国政府也不了解英商的处境,对英商来说,鸦片贸易怎么看都不像是“走私”,因为来接头的不是政府官员,就是清朝水师)。战争的真正起因其实是以下两件事:甘结与林维禧案。
英商在义律的怂恿下,把所有的鸦片全部交了出来,林则徐也终于解除了对英商的包围。但禁烟的事却还没有完。林则徐又要英商签订“甘结”,其实就是保证书一类的东西,内容是禁止“一切来人”进行鸦片走私,否则一经发现,“货尽没官,人即正法”。这甘结的有趣之处是带有中国特色的连坐效应,他要英商不仅对自己的船负责,还要对别人的船负责,不仅对英国人负责,还要对所有国家的人都负责。其实林则徐早在对付吸食者时就采用了“五户连环保”政策,但他不知道洋人是绝对不会答应这种要求的,不然万一哪天船上有人夹带鸦片,弄不好自己小命也要玩完。林则徐觉得义律是这帮人的头头,要他代表所有洋商签字,义律告诉林则徐:我不能代表那些英商,就算英国国王也代表不了他们。林则徐一听又怒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你这不是存心忽悠我吗?但他还是很有风度的教育义律:你骗我说你自己不能代表也就算了,但你说英国国王都不能代表,你这可是叛国啊,叛国大大的不好……
又是鸡同鸭讲。义律死活不签,最后全体英商撤出虎门,到葡萄牙人的地盘澳门交易去了。但林则徐连自己地盘以外的事也要管一管,命令义律要么回来甘结,要么从此滚出中国,义律却坚决不从,提出以下几点:清朝将无辜者和走私者一起在商馆里拘禁七个星期之久;鸦片贸易受到中国官员的鼓励和保护,事实上他们所从事的贸易里,没有一项是像鸦片这样有“固定收费”的(言下之意其它产品要交的苛捐杂费更多)。义律一是担心英商人身安全再受威胁,二是希望林则徐先检讨一下大清自己的错误,但他们还没注意到一点:林则徐对付过吸鸦片的中国人,对付过提供鸦片的英国人,对付过卖鸦片的中国人,惟独没有对付那些保护鸦片走私的人,这就是清朝官场官官相互的微妙“潜规则”,英国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的。林则徐又搬出民意恐吓义律:沿海民人,莫不视波涛如平地,倘一触动公愤,则人人踊跃思奋,虽欲阻之而不能矣……
甘结的事久拖不下,双方旧怨未平,新仇又起。当时几个英国水手醉酒后与中国人发生冲突,双方群殴,一名叫林维禧的同志不幸为国捐躯。事发后,英国水手立即花钱私了,请家属封口,但两天后还是让义律得知此事,前来调查,先给受害人家属赔偿,再分别悬赏,请目击者指出致命一击是哪个水手造成的、是英国人先挑事还是中国人先挑事。又过了两天林则徐也知道了(英国水手的钱真是白花了),二话不说,要义律立即交出凶手,杀人偿命。义律哪敢把人交出来啊,那时英国人判案还得给被告个申诉的机会,而我国的衙门就是八个字:大刑伺候,从实招来,狗熊被打完都会承认自己是兔子,而且林则徐根本不在乎是谁杀了人,反正我死一个你也得死一个,随便哪个都行,这一点对尚未查清真相的义律来说更是无法接受。当时英国已经采用陪审团制度,义律提出要设立一个英式衙门,请林则徐前来观摩,林则徐一听愣了,你们这些外夷还有衙门?当下拒绝。后来义律自己把人给审了,五名水手分别监禁三个月至半年不等并处以罚金,义律还特别强调,这些人必须被关押在英国而不是中国的监狱。
义律当时的处境是很尴尬的,水手在中国杀人,本来应该接受中国的法律审判,但当时中英之间的文明程度实在差距太大,到了不能为人接受的程度,这就好象今天中国人到哪个非洲国家打工,一不小心触犯了当地法律,结果被判用火烧死后由当地土人分而食之,中国人肯定也受不了。当然中国政府肯定不管这事儿就是了,义律却表示绝不会让大英公民接受“野蛮肉刑”,拒不交出凶手。后来义律无奈之下想了个庸招,他骗林则徐说根据《万国公法》,他是拥有“领事裁判权”的,这件事应该根据英国法律来判。谁知林则徐还真找自己的美国私人医生伯驾翻译了一下《万国公法》,虽说翻译出来的内容是一个字也看不懂,但据伯驾所说,没有“领事裁判权”这一说。而中国第二次接触《万国公法》已经是二十多年后了,从这个角度来说,讲林则徐是“开眼看世界第一人”倒也不算错,可惜“第一人”也就是这么个“没有茶叶则大便不通”的水准。
说到这个伯驾,虽说他是林则徐的医生,却从来没有见过林则徐,因为林则徐不愿与外国人直接接触。好在他的毛病伯驾靠远程治疗也给解决了,伯驾在林则徐的病历上是这么写的:“从医学上看,这个病案没有可以值得引起兴趣的地方。事实上,这位病人从来也没有见到过,但是我想,对于这样一位著名人物,他的行为是中英这样两个大国间破裂的近因。”后来伯驾想给林则徐送三样礼物:一本地图册、一本地理书、一架地球仪,谁知林则徐要伯驾先填“请愿书”,意思是说给我送礼是你的荣幸,得先请愿,我答应了才行。伯驾一气之下便没有再送,不然不知林则徐是否能真正的“开眼看世界”了。
义律这招算是昏到极点了,他想利用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无知来解决此事,但就算“领事裁判权”真的存在,他眼中无知的中国人们又怎么可能遵守呢?更倒霉的是又遇到这个“开眼看世界第一人”,林则徐一听《万国公法》里没有什么领事裁判权,一下火了,甘结的事还没搞完,你丫又忽悠我,看来对你们这些野蛮外夷是客气不得了。林则徐故伎重施,又来了个遣散华工、断水断粮,逼义律交人,当然了,针对对象不仅是义律,而是所有英国商人。这种事情连续发生两回,义律是真的受不了了,内心早已动了杀机,但他还想着能和平解决此事最好。对于甘结,义律先是提出可以具结,但只能“货尽没官”,绝不能“人即正法”,林则徐却一口否决,坚持要砍人。后来林则徐也玩了个花招,说要么这样,你不具结也可以,但船要让我搜查一遍,看你还有没有鸦片。以林则徐的看法,是个人都该知道大清是怎么搞搜查的,义律应该不会笨到答应这种要求,具结只是签个字的问题,相信义律还明白个中利害关系。但义律还偏偏不明白,说这个好,欢迎来搜。林则徐这下被搞郁闷了,琢磨着义律这红毛可能还不太了解大清国的基本国情,只好亲自教育义律“大清式搜查”到底是怎么回事:首先我们效率比较低,需要花两百天才能完成搜查,到时你的货物也该发霉了;另外搜查过程中肯定会弄坏弄丢点东西,大清可不负责任。但义律觉得钱的事小,甘结可是要人命的啊,于是老话一句:欢迎来搜。
这可把林则徐气得不行。此时一票英国人也快渴死了,双方都感觉道理说不通了,有武力解决问题的打算。义律去九龙寻找淡水,遭到当地官员“五六小时的延宕和令人发怒的拖辞推诿”,终于发出最后通牒:再不给淡水,将击沉眼前一切中国船只!而当地官员根本没拿这些不知哪个旮旯里冒出来的野蛮人当回事,中英间的第一次冲突就这么开始了。我一直觉得,如果仅仅因为义律不肯具结就将第一次中英战争称为“鸦片战争”来混淆视听的话,那称其为“淡水战争”应该也完全说得过去。后来各种小冲突又出现数次,水勇们向林钦差汇报自己的“辉煌战果”,林则徐不疑有诈,发挥了我国“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的光荣传统,告诉道光我军“七战七捷”。其实你看当时的战报是相当有意思的,里面文学创作的气息非常浓,读起来很像武侠小说。清朝士兵笔下的英国人从来不会留下尸体,不是滚落悬崖就是落水无法打捞,只看到水面上漂浮着洋夷的帽子,而我们的兵器上则沾满血迹。一句话:战果丰厚,证据没有。而道光和林则徐这两个人已经被忽悠得快要高潮了。
消息传到英国后,议会进行了辩论,双方就出兵与否的问题争得不可开交,主要观点如下:中国人以优越人种、天朝上国自居,对英商横加侮辱,更屡次侵犯人权,以性命相威胁,甚至两次危及没有进行鸦片走私的无辜英商,并影响到鸦片之外的贸易;中国的法律仿佛是专门为贪官勒索而设置的,既无法执行又荒谬野蛮透顶,而且与中国进行贸易需要交纳比关税高得多的保护费。结论:对这样的野蛮民族,讲道理讲不通,只有先把它揍服帖了再说。271:262票,九票之差,战争打响,蒋廷黻有一句话精辟总结了鸦片战争的实质:战争之前我们不给他们平等,战争之后他们不给我们平等。其实战争打响之前英国还是给过中国和平解决问题的机会,派人坐船来送最后通牒,但中国守军看不懂船上挂的白旗子是什么意思,照面就打。之前中国水师曾挂着红旗子满地乱蹿,被英军误以为是来打架的,也是见面就轰。我时常觉得,两国既然已经沟通不能到这种地步了,真的没什么比打一架更好了,就算这最后通牒送到了,双方的战争也不可能因此终止啊。
林则徐在开战之前还给英国国王写了封信。其实本来是想给美国国王和英国国王各写一封的,后来一打听发现美国连个国王都没有,而英国的国王是个女人,这下对两国更是鄙夷了。为了翻译这封信林则徐破天荒的见了几个外国水手,请他们代为翻译,水手看完信之后差点没笑喷出来:首先吹嘘大清皇帝有多牛B,统治了整个天下,恩泽四方;然后夸奖英国女王一贯恭顺,仿佛在表扬一个藩属国的酋长;接着大谈中国对英国的恩惠,无非又是没有茶叶英国人就要大便不通而死;再来教育女王因果报应学说,讲述坏人突然暴毙的实例;最后像命令下属一样让女王“接到此文之后,即将杜绝鸦片缘由速行移覆,切勿诿延”,否则“我天朝君临万国,尽有不测神威”……
后来的战事就不做细表了,反正清朝一路胜利胜利再胜利,前进前进再前进,突然不知怎么回事一下就失败了,至少在道光眼里是这样。然后大家签条约,坐下来吃个饭,这事儿就算完了。至于那《南京条约》的内容,除了我们教科书上学的割香港、赔白银、开五口之外,还要求清朝赦免一切在华关押的英国人,不得对那些和英军有接触的中国人(俗称汉奸)秋后算帐(看人家这人权工作搞的),关税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明确的,不准再用法律规定以外的项目敲诈勒索英商,允许英商在沿海五口居住,贸易不必再通过广州十三行之类机构中转。还有一条:双方政府来往,必须平等,清朝不能再用训孙子的口气和英国人说话。到后来又通过《五口通商章程》获得了真正的领事裁判权,说到底,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内容除了打开贸易壁垒、防止敲诈勒索之外,其实就是为了防止前文所述的一切状况再次重演,割香港和领事裁判权这两个主意正是由义律提出的,目的就是要给英国人一个能安全居住的地方。
顺便一提,现代人讲割让香港是丧权辱国,但其实道光当时用的词叫“暂行赏借”,都被打成猪头了,他还时刻不忘天朝上国的威仪,所以我认为讲“割让”是对前清先帝莫大的侮辱。而中国鸦片战争支出的战费比英国人还高三倍,这里面有多少钱是正儿八经花在战争上的还真没人能说得清。至于鸦片贸易问题,当时中方代表问英国为什么你们本土不禁止栽种鸦片,为什么要拿鸦片来毒害中国,英国代表璞鼎查回答:
“这(在英国禁种鸦片)是不合乎英国宪法的,这是做不到的。即使英国政府用专制的权力禁止鸦片的种植,对中国亦毫无益处。中国人不将吸烟的习惯彻底扫除,这只能使鸦片的贸易从英国手中转到别国手中去。事实上,鸦片问题应由你们自己负责,假使你们的人民是具有道德品质的,他们绝不会染此恶习;假如你们的官吏是廉洁守法的,鸦片便不会到你们国中来。所以在我们的领土以内,鸦片种植的前途,主要的责任是在中国,因为几乎全印度所产的鸦片全销于中国,假设中国人不能革除吸食鸦片的恶习,假设中国政府的力量不能禁止鸦片,那么中国人民也要设法得到鸦片,不管其法律如何。因之,若将鸦片的入口,使之合法化,使富户和官吏都可参加合作,这样便可将走私的方便大加限制,下便人民,上裕国课,岂不甚好?”
其实早在鸦片战争以前,大臣许乃济就提出:现在的情况已经发展到了哪怕英商不入港,中国人也会争先恐后前去接货的地步,既然禁也禁不住,还不如将鸦片合法化算了。不仅要合法化还要引进本土种植,这样还可以阻止白银外流。确实,等大清牌鸦片生产出来,再加上领先世界几十年的鸦片吸食和烟枪制造技术(这是大清国最可引以为豪的高科技,一如今日的金dun工程),那GDP是哗啦啦的涨啊。道光一听当下便有点动心,但后来许乃济又加了一句话:吸鸦片的都是社会渣滓,这些人吸死也不足为惜。这句话一下得罪了好多不该得罪的人,再加上驰禁本身就是违反各地官员利益的(不然他们怎么收保护费啊),道光又被林则徐那几“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刺中要害,后来许乃济便成了清朝道德堕落分子的总代表。
璞鼎查又教育中方代表,英国强大的真正原因是“自由的制度和商业”,请中国也效仿。当时可不说“西方的制度不适合中国”,而是干脆听不懂对方在说什么,所以基本都是左耳进右耳出,而且中方代表比较为难,不敢跟道光提鸦片合法的事,于是提议:不如这样,以后我们关照你们的鸦片贸易,有我们罩着,合不合法都无所谓啦。璞鼎查不想搞中国特色,说英国政府不愿承担走私的不义之名,中方代表一商量,最后说:鸦片就算合法,难保那些人不偷税漏税,如果英国政府能先代交500万两税款,我们可以代为跟大皇帝商量商量。璞鼎查一听愣住了,你们自己缉私不力,还要英国政府帮你收税?开玩笑。璞鼎查发现这些人害怕跟道光提鸦片合法化的事,根本就说不通,干脆不再提鸦片的问题,后来鸦片贸易就继续以走私形式存在了二十年。这无疑是给历史教科书一记最响亮的耳光。当然,“强行打开中国的门户”这个“罪名”倒是不假,不过我觉得这没什么值得悲伤的,因为闭关锁国本就是件坏事,何况它也不是中国人民的民意,而是皇帝老爷一个人的旨意,皇帝自己悲伤就算了,老百姓跟着瞎起什么哄?
另外,“鸦片战争”在英国不属于必修课范畴,所以虽然中国人很拿这个当回事,动不动就血泪控诉一番,但你要去问英国人,基本上都不知道鸦片战争是怎么一回事。你要说“第一次中英战争”对方就更惊讶了,什么,中国和英国还打过仗?……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其实完全没有意识到英国人的军队到底有多厉害,很多未参战者,包括皇帝老子,还觉得双方实力其实相差无几,只不过胜败乃兵家常事而已(因为我们一直在胜利,是最后不知怎么搞突然一下就失败了),对民间就更不能讲朝廷惨亏了,因此,虽然英国人提出要“平等”,但在很多清廷官员和普通百姓眼里,蛮夷依旧是蛮夷,这种态度便决定了之后还要有第二次鸦片战争。
本来根据《南京条约》,洋人有权入五口定居,但由于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人和广州人打过架,后来广州人便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入城斗争”,阻止英国人入城。当时的两广总督耆英表面跟英国人说这事我们一定处理,背地里其实暗中怂恿乡勇,把这事儿一拖就拖了五年。这些英国人也是好耐心,当年义律才体验了五个小时的中国特色的政府办事效率就动武了,这些人居然能忍五年,但到了1847年,终于忍无可忍,挥军攻陷虎门,准备武力入城。耆英是知道英国人的厉害的,一见对方动粗就怕了,急忙允诺英国人“目前条件还不具备,两年后一定让你们入城”。英国人哪知道耆英马上就要调走了,中了对方的奸计,还真傻兮兮的等了两年,结果到1849年,英国人满心欢喜的来到广州,迎接他们的是新任总督徐广缙和巡抚叶名琛,带着十万乡勇准备和英国人决一死战呢。英国人这时候才发现中国人说话就跟放屁似的,但当时也没准备打仗,于是掉脸就走了。洋人这一走,广州举城欢腾。重大胜利啊!徐叶二人都轻而易举成了民族英雄,得道光封爵嘉奖。后来叶名琛想,这事儿既然能拖七年,再拖七十年也无妨,更总结出对付洋人的“独门秘诀”,就是压根别搭理,对方提什么要求一律拒绝就行,这样问题就“解决”了,还能得皇帝褒奖,升官发财,因此“遇中外交涉事,略书数字答之,或竟不答”。当然洋人也不会那么好欺负,其实心中积怨已深,一忍再忍,只等一个借题发挥的机会。
到1854年,英国援引《中美望厦条约》中关于十二年期满双方可协商修约的规定以及《中英虎门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也要求协商修改《中英南京条约》。其实英国的要求是完全没有道理的,首先最惠国待遇根本不包括“修约”这一项,其次《虎门条约》到1855年才到修约之期,而英国人却说它是《南京条约》的粘附条约,所以时间要从《南京条约》算起。这种问题只要大清援引几条国际法就可以打得英国人哑口无言打道回府了,偏偏大清闭关锁国又狂妄自大,举国上下竟无人懂法,而英国人想利用的正是这种无知。美国发现中国人是真呆,马上也兴奋的说要修约,其实《望厦条约》要到1856年才能修约,但是美国人也说我有“最惠国待遇”,英国人能修我也要修。法国一看,我靠,还能这样玩啊!于是也要修约(《黄埔条约》)。但其实都是扯淡。
顺便一提,美国人与法国人的约可不是打来的,而是借英国人的光“吓”出来的。当时中方代表耆英在签《南京条约》时深刻体验了英国人的厉害,将同为白人的法国人和美国人都视为同一级别的强悍国家,两国只需稍以武力恐吓之,耆英就只得老老实实的在条约上签字了。当时美国人对清朝那套天朝上国的作风已经是非常了解了,知道对中国这样无知自大的国家只有用残酷的事实教育对方,你稍微讲点礼貌都会被当作是来朝贡的,所以美国代表顾盛收到的硬指令是假如中方不肯签约,那么一定要面见皇帝,而且绝不下跪,不满足这条要求,兵戎相见。而耆英怕的正是这个,让一个美国人站着和皇帝说话,这还得了?对他来说要确保两件事,第一不能跌皇帝的面子,第二不能再打仗,至于条约什么的爱签多少都无所谓了,爽快的就把《望厦条约》给签了。到后来法国人来中国时,带了八条军舰,此时耆英已有如惊弓之鸟,法国人还没开口威胁呢,耆英就卖国了。反正一回生两回熟的,也不是头一回签,破罐子破摔了。说实话只要不是赔钱割地的条约,清朝都是很爽快的。
当时法国人对中国也不是特别了解,还想拉拢中国人入伙呢,提出几条要求:第一互派公使,大家就算结盟了;第二给中国进贡天文学家,算是示好;第三让中国派人去法国深造,学习造船和水战,对付谁呢?当然是对付英国人了,法国自称是“英国的老师”,只要中国肯跟着他们学,对付英国不成问题。耆英一听法国要往北京派什么公使,当下拒绝,至于天文造船水战这些东西,我们很牛逼的,不需要你们来教。法国人一听傻了,靠这是怎么回事啊,天上砸馅饼都不要?于是面露狰狞:给你三条路选,第一法国派公使进京见皇帝,第二法国给皇帝送一个天文学家,第三开放天主教,不然大家只好开打了。我怎么听都觉得还是选前两条比较好,但耆英一听就蒙了,你这三条路都是要我的命啊!前两条他甚至都不敢跟皇帝讲。思前想后,见皇帝是肯定不行的,因为法国人不肯跪啊,那就只有跟皇上商量下开放天主教的事了。后来耆英对道光连哄带骗带吓,终于交涉成功,洋教冬眠多年,总算又在中国复苏了。
这边英美法还自作聪明的发着青天白日大梦想欺负中国人不懂法,那边叶名琛又是“略书数字”,除了严禁三国公使入城以外,对三国公使的各项要求只有两种回答:要么拒绝,要么干脆不回答。当时英国人对这个叶名琛的作风是非常了解的,知道跟此人讲理绝对讲不通,而且当时广州人民又忙着起义推翻清政府,想必叶名琛也没空搭理他们,于是三国公使一路挥师北上,准备到上海一带寻找别的官员传达修约的请求。谁知这叶名琛可没闲着,这头拒绝了,那头就汇报了咸丰,寥寥数语,只说英国人要修约,请皇上放心,此事为臣自能搞定,洋夷若来,叫他们来见我就行。当时满朝上下其实连“修约”是什么意思都搞不清楚,《望厦条约》里关于修约的内容早被他们忘得差不多了(本来就也没记住),可见“丧权辱国”这种说法是严重失实的,至少对清廷是如此。叶名琛因是民族英雄,又平叛有功,咸丰对其充分信任,回复说“你办事我放心”。
这下糟了。三国公使跑到上海,会见了江苏巡抚吉尔杭阿。吉尔杭阿头脑还算清醒,当时正剿着长毛,知道三国公使暂时不能惹,也知道叶名琛的德性,于是提议咸丰赶紧派个钦差同叶名琛一起处理此事,其实是想防止叶名琛独揽大权,刚愎自用,坏了大事。咸丰一听这话就不耐烦,把吉尔杭阿大骂一顿,吉尔杭阿没办法,只好转告三国公使:老大叫你们找叶名琛处理此事。三国公使刚从那里过来,怎么可能再回去呢,于是继续北上,到了天津,离皇帝老子也越来越近了。这回只出来两个副科级干部接待公使,一句话:修约我们管不了,老大请你们再去找叶名琛。这时三国公使终于体会到什么叫“踢皮球、打太极”了,虽是愤懑,却又无计可施,修约至此又不了了之。三国此时已达成共识:对付中国,不动点武力是不行的。
但列强们此时都处于师出无名的状态,因为这次修约仅仅是“骗约”,所以他们都在等一个名正言顺的切入点。1856年,这回是真到《望厦条约》修约之期了,来的美国公使正是林则徐的洋医生伯驾。伯驾联络英法公使一起去修约,但英国公使认为去了也白去,何况英国的“修约”性质本来就类似用棒棒糖诱拐无知儿童,真诱拐成功了反而落下话柄,所以虽然他们很想痛揍中国一顿,但不打算利用修约问题大作文章。法国公使称没有收到政府指令,暂不行动。这回美国单独来修约,由于合乎法律,倒是理直气壮,但美国始终绕不过叶名琛这道坎,而叶名琛仍是采用先前的两条秘诀:踢皮球加拒绝。这还真是前所未闻的外交手段,不过伯驾倒是没有调兵谴将跟大清大干一场,他就像英国人当初放弃了入城一样,放弃了修约。伯驾跟当年一样敏锐,他知道中英上次因林则徐决裂,这次还得因叶名琛决裂,到时再坐收渔利也不迟。
就在洋人们对大清的不满逐渐积累到顶峰时,亚罗号事件发生了。中学历史知识比较扎实的应该记得,我国教科书把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原因归结为亚罗号事件与马神甫事件,对这两件事语焉不详且定性为“英法入侵中国的借口”。而香港的教科书归纳了四个原因,除了以上两件事,另外两件就是“入城问题”和“修约问题”。事实上,列强们正是由于“入城”和“修约”问题而积累了大量怨气,而亚罗号事件仅仅是怨气的爆发点而已,大陆的教科书却不能如香港一般客观,有意忽略或淡化了前两件事,下三滥赖皮狗式的“反入城斗争”在教科书里更成了什么了不起的重大胜利和反帝斗争,和一百五十年前愚蠢清廷的想法别无二致。
亚罗号事件的真相至今仍有争议。亚罗号为在香港注册的船只,叶名琛当时认为船上有一名海盗,将一船十二名中国人全部缉拿,并且扯掉了船上的英国国旗(争议点就在这里,叶名琛坚称中方没有扯英国国旗,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亚罗号的执照已过期,法律上不能再挂英国国旗,所以扯掉了也不算是对英国的侮辱,还有观点认为船上并没有所谓海盗)。这件事本来可大可小甚至可无,但当时的英国海军上将包令和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对“入城”这口恶气已经憋了快十年了,他们想要的就是小题大作,不仅要求中方立刻释放船上的水手,还要向英方道歉。英方的要求其实相当无理,因为叶名琛缉拿的罪犯是中国人,按双方条约,领事裁判权是不起作用的,而叶名琛非但没有抓住对方的把柄据理力争,反倒把人给放了(主要是太平天国运动势如破竹,咸丰下了命令,让叶名琛尽量不要再开战端,不然估计放人也是没戏的),但是拒不道歉,总而言之,面子最要紧,其它可商量。
叶名琛还没看出这回英国人就是来打架的,于是就为了这么一句道歉,广州又被英军蹂躏了。真开打之后英国人倒也不提道歉这码事了,一句话:让我入城。这时叶名琛虽然兵败如山倒,但他一听,什么呀,原来英国人只是想入城啊!叶名琛过去的经验使他深信一点:在入城问题上,英国人玩不出什么花样来,这次一定又是闹一闹就滚蛋了。这时他还认为英国人只是来吓唬他的,只要挺一挺就好了,于是汇报咸丰说打了大胜仗,还干掉了英军的总司令,咸丰则批示说:干得好,不过也别把英国人逼急了,等他们来悔罪时给个台阶下就行了。当时曾有大臣秉明实情,结果咸丰回复说这是英夷“造言耸听”,令该大臣“勿为所惑”。此后叶名琛派人去香港收集英国的情报,不过他犯了个大错:他自己对咸丰撒谎,手下又怎么可能对他说实话呢?搜集回来的情报不是英国被俄罗斯痛揍,就是英国被印度痛揍,要么就是财政紧张、入不敷出、经济危机、失业狂潮、工人罢工,总而言之一句话,英国日薄西山,即将完蛋。这下他更坚信英国人玩不出什么花样,干脆连战备都不做,还要士兵不要开炮还击,夷人“天黑就走”。直至英军破城,叶名琛正好出去烧香,没给英国人逮到,英国人又兵力不足,暂时撤出广州,叶名琛更相信对方是来唬人的。就在这种信念的支撑下,叶名琛出乎意料的镇定,后世戏称其为“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六不将军”,一直到他被英国人抓走为止。
对于本国军舰在广州的行动,英国议会认为是“滥用武力”,投票要求英军撤军,结果强硬派的外相巴麦尊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并在大选中大胜,不然英国要是真的撤军了,叶名琛可又要成民族英雄了。后来由于此人一手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咸丰对他的态度立刻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民族英雄一下又成了千古罪人,不可不说是讽刺。其实叶名琛“六不”倒也有原因,当时内战打得正凶,军饷都发不出来,人家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与其说叶名琛是真的相信英国“开几炮就走”,还不如说他是无奈之下,大搞自我催眠呢。
姑且把时间轴往前拉一年,回到马神甫事件上。当时根据中外条约,洋人只能在通商五口活动,其它地区依然处于洋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状态,法国神父马赖同志却闯入广西传教(教科书上说此人是无恶不作,广西是“依法处理”,于史毫无根据,纯属胡扯),结果被就地正法。按双方条约,发生此类事件,应先将人送至附近领馆,再作处理,绝不可上刑,更不能杀头了。法国这回是理直气状的要找中国讨个说法,要求的仅仅是赔款和道歉,偏偏两广总督又是叶名琛,两个字:拒绝,结果马神甫事件又成了悬案。
美国要求修约,英国要求入城,法国要求赔偿道歉,全都卡在了叶名琛这个硬角头上,统统成了悬案,所有的不满在1856年完全爆发了。不过美国虽然很想揍中国一顿,但当时黑奴问题闹得正凶,而且第一次鸦片战争又得了甜头,你们上去打,我负责事后出来吓人就行了,于是不肯发兵。法国其实也想再沾一次英国的光,但一个国民被杀又得不到说法,再不出兵就说不过去了,只好跟着英国一起上。而俄罗斯对中国眼馋已久,此时也跳出来兴风作浪,准备坐收渔利。于是乎,一支英法联军,承载着英美法俄这四个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的野望,向着广州进发了。
广州瞬间破城,叶名琛被捉走。咸丰收到奏折,顿时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怎么我们一直胜利胜利再胜利,突然就破城了?于是批阅道:览奏实深诧异!
英国跟中国打交道,累积了不少经验,其中一条就是:你就是捣翻中国的半壁江山,大皇帝也不会在乎的,必须直接捣他的家门。这时距第一次鸦片战争已近二十年,天朝诸臣早就忘了洋人打仗到底是什么样的了,结果等号称最强的大沽炮台惨遭秒杀,咸丰还在那里莫名惊诧。怎么办,签约呗,签完约吃饭,这回清廷还觉着这四个是连体婴儿,对没参战的美国和俄罗斯也是有求必应,结果美国又白捞一个条约,俄罗斯也狐假虎威,正式进入中国,法国和英国更是没的说了。顺便一提,这回主持工作的仍旧是耆英同志,咸丰觉得此人和洋人交情应该大大的好,说不定可以讨点便宜,谁知广州破城时,英国人便从衙门公文里查清耆英当年在入城问题上那套假调解、空城计的把戏,对耆英百般奚落,耆英一气之下返回北京,留下几个既无外交经验又无交割权限的菜鸟官员,在谈判桌上基本是任人玩弄。后来咸丰一气之下,赐耆英自尽,理由“擅自返京”。
《天津条约》相对之前的条约,主要变化是允许外国军舰进入长江,允许外国人进入内地,增开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进入北京设立使馆。综观两次鸦片战争所签各个条约,内容其实并无什么不平等之处,大开国门本就是与时俱进,赔款属于国际惯例,至于理论上比较出格的军舰入江、割让香港、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这四条,军舰入江只能怪清廷无能,长年内战,无力保护外侨,那就只好让人家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割让香港则是因林则徐两次给所有英国商人断水断粮,说到底还是安全问题;领事裁判权盖因中国文明程度太低,法律极其野蛮,外人不能接受;至于协定关税,就只能责怪那些敲诈勒索外商的贪官了。
当然了,方式是极其不平等的,法律上仍称其为“不平等条约”。但这样的不平等也是中国自己招来的,若是中国能早点放下身段,先摆出一点平等的姿态,本来也不会无端遭此命运,除了俄罗斯与日本确实野蛮以外,英法美大体上都是讲道理的,而中国若能早日和洋人平等互待,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日后更不可能任俄罗斯与弹丸之地的日本宰割。薛福成这些第一批出使西方的人,目睹中西方的巨大差距,传统观念逐渐崩塌,敏锐的指出:西方人对中国人以诚相待时,中国人想的从来是怎么再多捞点小便宜,而当西方人转用武力威胁时,中国人马上就妥协退让。事实上,清朝的历史就是这么个循环:因自己的自大和愚蠢惹怒洋人——被揍——签条约——清廷不肯执行——再次惹怒洋人,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一直持续到1900年庚子之战,上国的威仪终于被揍得荡然无存。这段期间内,中国在某些方面得到了长足的提高,而唯一失去的,大概就是虚浮的皇家尊严和那不能为人民所分享的所谓“主权”了。
现在故事还没发展到1900年,所以皇家的尊严还是暂时不能丢的。根据《天津条约》,签定之后,外国使节应进京换约了,这是所有的残酷现实里最让咸丰慌张的——外国人要进京面圣了,而且不会三跪九叩!这是对遗续千年的那点帝皇威望和“万国来朝”之类梦呓的最致命的一击,也是咸丰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咸丰恐慌到了什么程度呢?他甚至想以鸦片合法、取消一切关税、再多赔几百万两白银为筹码,阻挡洋人进京面圣,后来又想在上海换约、在海上换约,千方百计阻挠,足见皇帝心中的价值取向——一切现实的国家利益,都可以对其皇者之尊让步——只可惜战败者在谈判桌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此时咸丰亲自主持外务,但水平实在不比叶名琛高竿多少,他所能使的那点计谋,无非就是“先派乡勇与夷交战,朝廷再出面调解”之类老掉牙的帝王权术,满脑子柔远羁縻之类安抚藩属国用的老套路,殊料洋人根本就不吃咸丰的智库里所保存的任何一套方案。这种完全超越自身理解范畴的危机,再加上他那阻止洋人入京的莫名其妙的坚持,此时的咸丰可以说是大脑短路,行事作风已完全不可理喻,咸丰帝本人成了继林则徐、叶名琛之后的第三个二百五,而且他的二百五行为直接导致了“万园之园”圆明园的被焚。
《天津条约》上虽然有咸丰亲笔签名,但清廷朝野上下,竟把该条约当成一纸空文,仅作“缓兵之计”,负责签字的桂良上奏说:“此时英、法两国和约,万不可作为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倘欲背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咸丰觉得此计甚妙,只待时机一到便可执行,这样舍桂良一人,便可阻止洋人设公使驻京。可洋人又哪会理会这种丢车保帅的伎俩,这分明是想再讨一顿打。洋人坚持进京换约,咸丰又规定人数不得超过十人、不得坐轿、不得列阵仪仗、换约后立即离京。但老外们早看透清廷那点心思,这次来就是想教育教育朝廷“你们在世界上到底排老几”,得到的指示是拒绝一切贬低使节身份的接见仪式,为了保证这一点,必须有海军随行护航,因此对咸丰的要求一概拒绝。咸丰决计不能让别人看到自己和洋人“平等相待”,折损了威严,于是指示清廷唯一的一员悍将僧格林沁:若洋人不肯按照藩属国朝贡的仪式入京,可以“悄悄击之,只说是乡勇,不是官兵”,并且堵塞航道,让洋人走北塘绕一个大圈进京,若洋人不从,则可“师出有名”。
天知道这时咸丰的大脑里到底在想什么。英国人把船开到大沽口,发现航道受阻,想上岸又被民团阻挡,中方解释说:此地没有政府官员,也没有军队,只有这些自发组织的爱国民兵团。僧格林沁晓谕公使改道,当时英法坚决不从,要求清理航道,美国则答应绕道而行(因为中美条约之间根本就没有换约的协定,其实本来是不能换约的,但就像前几年修约事件一样,清廷无人懂法,没人看出这点,所以美国公使不敢得了便宜又卖乖,马上见好就收),于是美国公使又被“民团”允许登陆,接着被几个乞丐用骡车拉到北京,又遭软禁数日,而且约还没换成,皇帝没见着,后来又被拉回北塘,终于换了约。此事被西方各国视为“奇耻大辱”,这就完全属于中国自己背信弃义,皮痛找打了。而英法两国在大沽口干耗数日,连个政府官员都见不着,只有一堆“民团”,其实这种破绽百出的伎俩哪里瞒得了外国公使,而清朝政府甚至全体大清子民,长期以来却沉迷于自己的这些“小聪明”里,结果给列强们留下了一个印象:愚蠢、自作聪明、毫无荣誉感。
后来英法决定人力清通航道,直驱北京。这帮人正干得热火朝天呢,大沽炮台却是连半个清兵或民团都没有——表面看来是如此,其实人家僧格林沁正埋伏着,准备按咸丰指示,给这些不肯改道的洋夷们“名正言顺一击”呢。后来一些英国将领承认:他们知道清军埋伏在那里,但根本没把对方放在眼里。这回他们可是大错特错,僧格林沁可说是继林则徐之后第二个正儿八经能办事的大员,在腐朽的清廷里可算是珍兽,此人调教出的军队绝不可与英法之前遭遇的腐败军们同日而语。结果大沽口之战,英法大败,捷报传回京城,朝廷里已是一片欢乐的海洋,而英法两国暴怒不已,南下调兵遣将,此举又被朝廷看作对方认输投降的信号,于是觉着自己的军事实力好象瞬间上了好几个台阶,这下事态总算是“正常发展”了。咸丰觉得这时差不多该“恩威并用、柔远羁縻”了,于是和僧格林沁玩起了红白脸的把戏,又摆起了天朝上国的谱来,宣布中英和中法《天津条约》作废,不过念在洋夷恭顺,若肯“自悔求和”,可按中美《天津条约》另立新约,换约在上海进行。
英法当然不会“自悔求和”,第二次卷土重来时,清军手里那点烧火棍又不够看了。等到发现事态不妙时,咸丰又慌了(一个人不知是如何完成如此大起大落的心理转换而又屡教不改的),于是又耍起了小聪明,派人每天给英法发去照会,内容都差不多:你们怎么来打我们呢?这是误会一场啊!快来北京换约吧,我们等着你们呢。意思就是我们大家就当大沽口之战从来没发生过,坐下来好好谈吧。说实话,咸丰自觉这封信“暗藏巧机”,相信聪明人一定“一悟就懂”,英法却偏偏不是他这等“聪明人”,觉得这些照会简直是莫名其妙。英法还是自打自的,等到大沽炮台完全沦陷后,清朝终于改口了:别打了!我们投降……
这次来当然就不是天津条约那么简单了,大沽口之战的帐也要好好算一算。后来英国派出巴夏礼和威妥玛谈判,本来所有条件都谈好了,结果咸丰一看:妈呀,又要进京,还要带一千卫兵!这还得了,咸丰这回是彻底犯甩了,他想起古训: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于是指示僧格林沁俘虏英国使团一行39人,准备以此为人质,与英法谈判。袭击使团,国际法之大忌,世界震动,打,打死他丫的!联军一直挺到了北京城外。大清也震动了,这种情况是闻所未闻啊,咸丰仿佛都能感觉到自己的龙椅在震动,但死到临头了,居然还在嘴硬,后来跟英法谈判,一句话:什么都可以谈,使节进京的问题绝对不能谈!
不能谈就继续打。此时法国得到情报,皇帝在圆明园休假,于是派兵前往,大溃清军,但是皇帝不在,结果扑了个空。法国人一入圆明园,虎躯一震,妈呀!长这么大没见过这么多宝贝!这真的是在中国吗?法国人二话不说,马上动手洗劫,可惜人手有限,没能洗完。周边淳朴的大清子民闻讯而至,终于将圆明园洗劫一空,顺便放了把火——请注意,圆明园的第一把火是中国人放的,只不过手法太不专业,杀伤力有限,至于第二把火还得过会儿再说。仗都打成这样了,连皇帝的别墅都给打残了,咸丰只得放下自己那点可怜的坚持,终于答应了外国公使的一切要求,包括入京面圣。
不过外国公使最后还是没能见到咸丰,因为咸丰一口气咽不下去,挂了。看来看去,第二次鸦片战争打响,除了有叶名琛的自负以外,事情发展到这种程度,咸丰皇帝也是“功不可没”。不过对咸丰来说,这种坚持也算是有道理的,因为自古以来,还没说是哪个藩属国的使节见了皇帝可以说是不用三跪九叩的,这礼数要是坏在了咸丰这一代手上,那可是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千古之耻、万世骂名啊,无论如何他也要保住这点面子,以至后来咸丰郁郁而终,给人的感觉便如“殉道者”一般。而对诸列强来说,他们是无法理解咸丰这种心态的,对他们来说,两国交往,就该平等相待,清国虽然战败,之后派官员出使国外时,外国也是以礼相待,偏偏中国的皇帝把他们当成藩属国,其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逼使节向皇帝下跪。这跪礼之争从乾隆时期开始算起,已持续大半个世纪,到咸丰这代总算是划上了记号。
更令人震惊的事发生了。英法要求中方释放使团,于是巴夏礼等一行39人,不对,是19人,被放出来了。这19人的状态用三个字形容叫“半条命”,剩下20个干脆被大卸八块。这简直是莫名其妙,中方本想拿使团做谈判筹码,结果还没谈完就先行撕票了,说到这里,我已经不知该怎么解释清政府的行为了。总之,友邦莫名惊诧,英法一商量,这口恶气忍不下去,不给个迎头痛击是不行了,一定要在皇帝头上撒泡尿。后来两国产生了分歧,英国说要烧圆明园,法国说烧那有球意思,不过是个皇帝的度假村,要烧就烧皇宫。双方争执半天,最后英国说服了法国,于是大队人马杀进圆明园,这回是专业纵火队,圆明园基本所剩无几。
这里要顺带一提的是中国对国际法的理解。咸丰死后恭亲王主持外务,反正联军打到皇城根下,说什么也得服了,不过恭亲王发现一点:洋人和过去那些敌人很不一样,签完条约之后居然能照之执行,说撤军就撤军绝不拖延,也不多讨小便宜。而这些人又处处以所谓“国际法”攻击大清,大清自该以对方最重视的“国际法”回击。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中国人终于接触到了中文版的《万国公法》,这距离林则徐上次询问伯驾有关“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已经过了二十多年了。但是清廷学习了国际法后,只想以此对付洋人,从来没想过要自己遵守,这种务虚的态度使得清政府不可能有太高明的法学造诣,在谈判桌上依旧惨亏给对手,无论胜仗败仗,一旦签起条约,永远都是中国吃亏。再加上后来西太后独揽大权,签约之事总被个别人的意见所左右,虽然民间有人指出“外国这不合法那不合法”,中国完全不必退让,但腐朽的清廷却毫不理睬,而民间又不能怪罪皇上,只能怪罪外国,使中国人逐渐产生一种观点:国际法是强国用来欺负弱国的工具。这种理解一直流传至今。
圆明园第二次被烧已经是四十年左右后的事情了,这回纵火的是八国联军。关于拳乱,中国史学界的有识之士早就要求拨乱反正,没办法,义和团做的实在是太过分了。但也有人为义和团辩护,说是“外国侵略在先,义和团排外在后”,这种说法不值一哂。且不说“侵略”有一大半是中国自找,义和团所谓的“排外”行动,几乎不杀外国人,专杀中国人,毁坏洋货亦是对私人和公共财产的严重践踏,从仇视洋人发展到仇视洋纸、火柴甚至铁路、电线杆,严重阻碍国家建设和科技进步,及至后来扬言要攻击外国使馆,等真招来洋人后又不战而败,除了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不断招致灾难,于国于民无半点利处,哪有半点“排外”的样子?这样的愚昧暴民、乌合之众,居然被中国的教科书奉为民族英雄,我又时常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只能理解为:教科书的编者和义和团其实是一丘之貉。
中国教育界所灌输的另一个著名谎言叫“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种说辞正是我上面所说的典型的中国式小聪明,除了讨点口头的便宜之外再无实际意义,若是一般人吵架倒还说得过去,对务实的外国政府来说是根本不可能做出如此有失体面之事的。事实上过去租界公园本来只有“自行车与犬不得入内”的规定,但中国人一到公园,大声喧哗,摧花折木,以至后来只好另建公园供华人游玩,原先的公园则另加一条规定“华人无西人陪同不得入内”。说到底,完全是个素质问题,西方人本来并不歧视中国人,偏偏多数中国人的行为——至少在公园里——与狗无异。这不消我说,其实现下仍是如此。后来中国人干脆自贬为狗,硬把两条揉在一起,说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借以进行“爱guo主义教育”,义和团以及现今爱国人士之类所谓“排外”运动、“抵制”运动,也是受此类自作践的谎言影响。
我曾见到一段文字,异常精辟:“或云,彼国侵占我国土地在先,我民折花攀木在后,纵有不是,尚属小过,远不及帝国主义之危害流毒深远云云。殊不知若行国士之行,人便以国士待之;若行蛮夷禽兽之行,人便以蛮夷禽兽待之。不能自重,枉要人重,岂非贻笑大方”。事实上,中国长久以来的悲剧,原因正在于此,一方面愚昧闭塞、弱小落后,一方面却又自作聪明、自以为是,这两点结合,使的中国对外来文明、外来人士都充满排斥感,以至“全民弱智”。反观中国的邻国日本,在国门被炮火打开之后,立即打出“文明开化”的旗号,知耻后勇,励精图治,使两国的命运在未来发生根本性的差异。人常说“落后就要挨打”,中国人却始终将“落后”理解为拳头的力量,其实文明的落后、观念的落后,才是中国挨打最根本的原因。到今天,中国除了经济与科学技术有所进步,愚昧闭塞、弱小落后、自作聪明、自以为是这几点,相对清朝而言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对现代文明规则毫无尊重接纳之意,对外国仍视其为亡我之心不死,对本国的理解也不过停留在“风水轮流转,咸鱼也翻身”的水准,事实上,从清朝的故事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大量现今现实的影子。
对于这种停步不前,当权者要负起主要责任。几年前袁伟时曾有一篇文章《现代化与中国的历史教科书问题》刊登于《冰点》上,指出教科书中关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庚子之乱的诸多硬伤,结果竟引起朝廷关注,导致《冰点》停刊整顿,足见当今圣意。就如咸丰可以为了个人的九五之尊放弃所有白银和领土一样,对某些人而言,当现代文明威胁到皇权之时,保持中国人的这种低智状态也是相当有必要的。
2009-02-10 02:41
发帖: 天涯不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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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出处:网易历史
中国人习惯上把第一次中英战争称为“鸦片战争”,但实际上这场战事的起因绝对不是什么“英国为了倾销鸦片”。当时世界范围内吸食鸦片基本都是合法的(例如英美都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立法限制毒品),奇怪的是,这些不禁鸦片的国家反倒没什么人吸鸦片,倒是中国这个禁烟的国家对鸦片一往情钟。一方面清朝有很多人是拿着高官厚禄却没什么正事干,平时除了黄赌自然就是毒(这就像某个人均GDP不到三千美圆的穷国却能在奢侈品消费领域独领风骚一样),而其它洋货要么是像钢琴一样玩不来,要么是像刀叉钟表睡衣之类不好玩。另一方面,乾隆禁烟之后,各地官员反倒可以找鸦片商收保护费了,收了黑钱还不用纳税,为了抢这块肥肉,不仅没有执行乾隆的政策,还拼着老命的引进鸦片,导致鸦片在中国越卖越红火。
一开始,皇帝老爷们对禁烟这事儿都不是很认真,直到道光年间,各地农民起义不断,清朝的鸦片军被打得找不着北,发现枪杆子不好使的道光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鸦片身上。其实道光也不想想怎么官兵抽鸦片农民就不抽的,当时的军队腐败不堪,平时也不好好训练,省下来的钱跑去吃喝玩乐,等上级领导来检查时才装模作样的表演几个固定节目,所以后来清军和洋人打白刃战时人数占优还是输得一塌糊涂,到甲午海战时更是在装备领先的情况下被日本打败。而皇帝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对军队一直是好生供养,这就给他们提供了抽鸦片的所有条件:金钱和时间。这样的军队战斗力本来就跟农民差不多,抽了鸦片就更没得玩了,这时道光才知道着急,发了狠要禁烟。但他哪里想得到那些本应帮他禁烟的人,既是鸦片的主要消费群体,又是鸦片走私的庇护者。对这些人来说,军队没战斗力关我屁事,大清的江山关我屁事,又不是我的,是你皇帝老子一个人的,我趁着现在当官使劲捞就是了。
这么一来,禁烟自然是无从谈起,直到最后道光才物色到了一个真正肯禁烟的人——林则徐,和英国人的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说来搞笑,林则徐到广州禁烟,本来当地官员是想拿银子打发他回家的,谁知此人是真心办事,不吃这一套。今天我们说林则徐是民族英雄,其实当时官员们都当他是神经病,而且这种人真要放到今天的官场他还是要被当成神经病,要不了三两回合就得被和谐。林则徐到广州后不久就要求洋商们交出所有鸦片,还发了份照会:听说英美两国天气干燥,土质干硬,夷人都是把肉磨成粉食用,久而久之导致大便不通,只有中国的大黄和茶叶可解,皇上对你们有恩,你们也该配合我这个钦差的禁烟工作。我对你们这些外夷的伎俩再了解不过,所以别跟我耍什么花招,其实我们老百姓都很讨厌你们了,你们再卖鸦片,难保他们不会弄死你们……
这个大便不通还不是最离谱的,此前还有大臣建议道光严惩吸食鸦片者,怎么个惩法呢?这个大臣说,他听说红毛们是把吸鸦片的人系在竹竿上,用大炮发射进海里……林则徐还有一点很有意思,动不动就绑架民意威胁洋人,但其实言谈之中又经常流露出对民众的不屑,在他眼里,底层民众只有两种人:洋人的走狗与洋人的潜在走狗。可惜洋人对中国的了解程度,往往远胜这些政府官员,鸦片战争爆发之前,英商安德森就建议英国政府:据我观察,中国的老百姓普遍讨厌清政府,等打进去时,我们不能伤害一般群众,而且应该张贴告示,说这场战争不是针对他们的。后来英军也照作了,于是清廷又大骂洋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
林则徐的照会一来,洋人第一反应是又他妈来要保护费了,正商量着该花多少钱摆平呢。其实当时洋人们是混得很悲惨的,清朝闭关锁国,重农轻商,本就看不起做生意的,又自封天朝上国,觉得自己天生就不用跟外夷讲什么平等,所以指定只有广州十三行才能进行洋货买卖,而且还不是洋人卖,而是由中国人中转,洋人不能随意接触其他中国人,而且也不能随意在中国走动,只能在圈定的范围内活动,换句话讲就是“外国人与狗不得外出”。清朝关税虽低,但那只是理论税,洋人在中国总免不了被横敲竹杠。而且那些贩卖洋货的中国人必须靠贿赂换取外贸执照,这个钱当然要算在商品价格里,导致洋货价格像中国的房市一样一路走高,本来中国人就不感兴趣,这么一来就更卖不出去了。所以说鸦片除了导致中国的白银外流,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把民间的财产转移向了政府。
在此之前洋商们一直都没遇到林则徐这款的,一时摸不清对方的来意,打算先观察观察敌情,回复林则徐说要用七天时间商量商量。林则徐本来觉得自己在这些夷人面前是充满优越感的,完全应该说一不二,想不到对方还要开什么委员会搞民主决议,一下把他给惹火了。林则徐查清英商颠地是“拖延战术”的主要智囊,立刻派人前去捉拿。后来差人去执行任务时耍了个滑头,说是“召颠地入城”,但英国人还是不放心,要求林则徐承诺24小时内放颠地回来。大清可从来没什么拘留最长期限之类的说法,都是想关多久关多久,所以林则徐一听,你这不是他娘的放屁吗,马上抓了两个买办(即汉奸)到英国人那里示威。这下英国人才明白事态严重了,一时间竟不知所措。
这时另一个主角——英国驻华商务总督义律——登场了。说来搞笑,此人作为鸦片战争引发者之一,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反鸦片者,他认为鸦片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在一个明令禁止鸦片的国家内走私鸦片更是有辱英王的名誉。义律一听林则徐要动颠地,马上急了,匆匆跑到商馆去,谁知林则徐给他来了个有去无回,等义律一进去就把商馆给封闭了,撤走所有的中国人,勒令中国人不得再与洋商接触,否则以汉奸论处,还来了个断水断粮。义律一看这架势,是要把人活活逼死,马上给林则徐写了封信,大意是威胁说你再这样难保两国不会打仗。林则徐在下面加了批语:“天下万方,何处与天朝相提并论?‘两国’称谓,难道是指英国和美国说的?”其实义律与林则徐交涉数次,基本处于鸡同鸭讲,双方都以武力威胁对方,但又都不惧怕对方的武力,只不过义律是嚣张但有底气,而林则徐根本是无知者无畏,所以两个人都奇怪了,靠,他怎么就不怕我呢?其它内容基本上也是有听没懂,例如林则徐对这封信是这样回复的:先大谈因果报应学说,举了一些坏人突然暴毙的实例,接着谈中国对英商的恩情,又讲到没有茶叶洋人就会大便不通而死的问题,另外民意沸腾,举国激昂,再不交出鸦片,小心吾皇天威降临……
但总体而言,林则徐没直接进去把洋人杀掉,已经是非常客气了。至于他不这么做的原因,其实就是想展现泱泱大国的风范,表达天朝对这些外夷宽宏大量的姿态。义律那边被断水断粮也受不了,再加上搞走私本就理亏,于是跟英商们商量能不能把鸦片全部上缴,这里他也耍了个滑头,说你们这些鸦片损失将由政府来处理。英商一听乐坏了,这等于是把鸦片送给中国人,再从英国政府那里拿钱,当然是十二万分的乐意,当然他们也知道义律是在打官腔,他本身也没那么大的能量给赔偿问题打包票,于是又集资给一个马上要回英国的商人,让他到议会去活动活动。理论上来说英商本来是一毛钱都拿不到的,在鸦片战争打响之前,英国政府的态度一直是“你们走私你们活该”,大清爱咋咋地我们才不管你们的损失,连英国军舰都回复义律说不会保护违反他国法律的走私行为,但后来随着鸦片战争打响,情势直转急下,也算这些鸦片贩子好运了。看到这里各位应该发现一点,其实英国之所以来侵略中国,跟虎门销烟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政府本来没打算跟鸦片走私扯上关系(当时英国政府也不了解英商的处境,对英商来说,鸦片贸易怎么看都不像是“走私”,因为来接头的不是政府官员,就是清朝水师)。战争的真正起因其实是以下两件事:甘结与林维禧案。
英商在义律的怂恿下,把所有的鸦片全部交了出来,林则徐也终于解除了对英商的包围。但禁烟的事却还没有完。林则徐又要英商签订“甘结”,其实就是保证书一类的东西,内容是禁止“一切来人”进行鸦片走私,否则一经发现,“货尽没官,人即正法”。这甘结的有趣之处是带有中国特色的连坐效应,他要英商不仅对自己的船负责,还要对别人的船负责,不仅对英国人负责,还要对所有国家的人都负责。其实林则徐早在对付吸食者时就采用了“五户连环保”政策,但他不知道洋人是绝对不会答应这种要求的,不然万一哪天船上有人夹带鸦片,弄不好自己小命也要玩完。林则徐觉得义律是这帮人的头头,要他代表所有洋商签字,义律告诉林则徐:我不能代表那些英商,就算英国国王也代表不了他们。林则徐一听又怒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你这不是存心忽悠我吗?但他还是很有风度的教育义律:你骗我说你自己不能代表也就算了,但你说英国国王都不能代表,你这可是叛国啊,叛国大大的不好……
又是鸡同鸭讲。义律死活不签,最后全体英商撤出虎门,到葡萄牙人的地盘澳门交易去了。但林则徐连自己地盘以外的事也要管一管,命令义律要么回来甘结,要么从此滚出中国,义律却坚决不从,提出以下几点:清朝将无辜者和走私者一起在商馆里拘禁七个星期之久;鸦片贸易受到中国官员的鼓励和保护,事实上他们所从事的贸易里,没有一项是像鸦片这样有“固定收费”的(言下之意其它产品要交的苛捐杂费更多)。义律一是担心英商人身安全再受威胁,二是希望林则徐先检讨一下大清自己的错误,但他们还没注意到一点:林则徐对付过吸鸦片的中国人,对付过提供鸦片的英国人,对付过卖鸦片的中国人,惟独没有对付那些保护鸦片走私的人,这就是清朝官场官官相互的微妙“潜规则”,英国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的。林则徐又搬出民意恐吓义律:沿海民人,莫不视波涛如平地,倘一触动公愤,则人人踊跃思奋,虽欲阻之而不能矣……
甘结的事久拖不下,双方旧怨未平,新仇又起。当时几个英国水手醉酒后与中国人发生冲突,双方群殴,一名叫林维禧的同志不幸为国捐躯。事发后,英国水手立即花钱私了,请家属封口,但两天后还是让义律得知此事,前来调查,先给受害人家属赔偿,再分别悬赏,请目击者指出致命一击是哪个水手造成的、是英国人先挑事还是中国人先挑事。又过了两天林则徐也知道了(英国水手的钱真是白花了),二话不说,要义律立即交出凶手,杀人偿命。义律哪敢把人交出来啊,那时英国人判案还得给被告个申诉的机会,而我国的衙门就是八个字:大刑伺候,从实招来,狗熊被打完都会承认自己是兔子,而且林则徐根本不在乎是谁杀了人,反正我死一个你也得死一个,随便哪个都行,这一点对尚未查清真相的义律来说更是无法接受。当时英国已经采用陪审团制度,义律提出要设立一个英式衙门,请林则徐前来观摩,林则徐一听愣了,你们这些外夷还有衙门?当下拒绝。后来义律自己把人给审了,五名水手分别监禁三个月至半年不等并处以罚金,义律还特别强调,这些人必须被关押在英国而不是中国的监狱。
义律当时的处境是很尴尬的,水手在中国杀人,本来应该接受中国的法律审判,但当时中英之间的文明程度实在差距太大,到了不能为人接受的程度,这就好象今天中国人到哪个非洲国家打工,一不小心触犯了当地法律,结果被判用火烧死后由当地土人分而食之,中国人肯定也受不了。当然中国政府肯定不管这事儿就是了,义律却表示绝不会让大英公民接受“野蛮肉刑”,拒不交出凶手。后来义律无奈之下想了个庸招,他骗林则徐说根据《万国公法》,他是拥有“领事裁判权”的,这件事应该根据英国法律来判。谁知林则徐还真找自己的美国私人医生伯驾翻译了一下《万国公法》,虽说翻译出来的内容是一个字也看不懂,但据伯驾所说,没有“领事裁判权”这一说。而中国第二次接触《万国公法》已经是二十多年后了,从这个角度来说,讲林则徐是“开眼看世界第一人”倒也不算错,可惜“第一人”也就是这么个“没有茶叶则大便不通”的水准。
说到这个伯驾,虽说他是林则徐的医生,却从来没有见过林则徐,因为林则徐不愿与外国人直接接触。好在他的毛病伯驾靠远程治疗也给解决了,伯驾在林则徐的病历上是这么写的:“从医学上看,这个病案没有可以值得引起兴趣的地方。事实上,这位病人从来也没有见到过,但是我想,对于这样一位著名人物,他的行为是中英这样两个大国间破裂的近因。”后来伯驾想给林则徐送三样礼物:一本地图册、一本地理书、一架地球仪,谁知林则徐要伯驾先填“请愿书”,意思是说给我送礼是你的荣幸,得先请愿,我答应了才行。伯驾一气之下便没有再送,不然不知林则徐是否能真正的“开眼看世界”了。
义律这招算是昏到极点了,他想利用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无知来解决此事,但就算“领事裁判权”真的存在,他眼中无知的中国人们又怎么可能遵守呢?更倒霉的是又遇到这个“开眼看世界第一人”,林则徐一听《万国公法》里没有什么领事裁判权,一下火了,甘结的事还没搞完,你丫又忽悠我,看来对你们这些野蛮外夷是客气不得了。林则徐故伎重施,又来了个遣散华工、断水断粮,逼义律交人,当然了,针对对象不仅是义律,而是所有英国商人。这种事情连续发生两回,义律是真的受不了了,内心早已动了杀机,但他还想着能和平解决此事最好。对于甘结,义律先是提出可以具结,但只能“货尽没官”,绝不能“人即正法”,林则徐却一口否决,坚持要砍人。后来林则徐也玩了个花招,说要么这样,你不具结也可以,但船要让我搜查一遍,看你还有没有鸦片。以林则徐的看法,是个人都该知道大清是怎么搞搜查的,义律应该不会笨到答应这种要求,具结只是签个字的问题,相信义律还明白个中利害关系。但义律还偏偏不明白,说这个好,欢迎来搜。林则徐这下被搞郁闷了,琢磨着义律这红毛可能还不太了解大清国的基本国情,只好亲自教育义律“大清式搜查”到底是怎么回事:首先我们效率比较低,需要花两百天才能完成搜查,到时你的货物也该发霉了;另外搜查过程中肯定会弄坏弄丢点东西,大清可不负责任。但义律觉得钱的事小,甘结可是要人命的啊,于是老话一句:欢迎来搜。
这可把林则徐气得不行。此时一票英国人也快渴死了,双方都感觉道理说不通了,有武力解决问题的打算。义律去九龙寻找淡水,遭到当地官员“五六小时的延宕和令人发怒的拖辞推诿”,终于发出最后通牒:再不给淡水,将击沉眼前一切中国船只!而当地官员根本没拿这些不知哪个旮旯里冒出来的野蛮人当回事,中英间的第一次冲突就这么开始了。我一直觉得,如果仅仅因为义律不肯具结就将第一次中英战争称为“鸦片战争”来混淆视听的话,那称其为“淡水战争”应该也完全说得过去。后来各种小冲突又出现数次,水勇们向林钦差汇报自己的“辉煌战果”,林则徐不疑有诈,发挥了我国“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的光荣传统,告诉道光我军“七战七捷”。其实你看当时的战报是相当有意思的,里面文学创作的气息非常浓,读起来很像武侠小说。清朝士兵笔下的英国人从来不会留下尸体,不是滚落悬崖就是落水无法打捞,只看到水面上漂浮着洋夷的帽子,而我们的兵器上则沾满血迹。一句话:战果丰厚,证据没有。而道光和林则徐这两个人已经被忽悠得快要高潮了。
消息传到英国后,议会进行了辩论,双方就出兵与否的问题争得不可开交,主要观点如下:中国人以优越人种、天朝上国自居,对英商横加侮辱,更屡次侵犯人权,以性命相威胁,甚至两次危及没有进行鸦片走私的无辜英商,并影响到鸦片之外的贸易;中国的法律仿佛是专门为贪官勒索而设置的,既无法执行又荒谬野蛮透顶,而且与中国进行贸易需要交纳比关税高得多的保护费。结论:对这样的野蛮民族,讲道理讲不通,只有先把它揍服帖了再说。271:262票,九票之差,战争打响,蒋廷黻有一句话精辟总结了鸦片战争的实质:战争之前我们不给他们平等,战争之后他们不给我们平等。其实战争打响之前英国还是给过中国和平解决问题的机会,派人坐船来送最后通牒,但中国守军看不懂船上挂的白旗子是什么意思,照面就打。之前中国水师曾挂着红旗子满地乱蹿,被英军误以为是来打架的,也是见面就轰。我时常觉得,两国既然已经沟通不能到这种地步了,真的没什么比打一架更好了,就算这最后通牒送到了,双方的战争也不可能因此终止啊。
林则徐在开战之前还给英国国王写了封信。其实本来是想给美国国王和英国国王各写一封的,后来一打听发现美国连个国王都没有,而英国的国王是个女人,这下对两国更是鄙夷了。为了翻译这封信林则徐破天荒的见了几个外国水手,请他们代为翻译,水手看完信之后差点没笑喷出来:首先吹嘘大清皇帝有多牛B,统治了整个天下,恩泽四方;然后夸奖英国女王一贯恭顺,仿佛在表扬一个藩属国的酋长;接着大谈中国对英国的恩惠,无非又是没有茶叶英国人就要大便不通而死;再来教育女王因果报应学说,讲述坏人突然暴毙的实例;最后像命令下属一样让女王“接到此文之后,即将杜绝鸦片缘由速行移覆,切勿诿延”,否则“我天朝君临万国,尽有不测神威”……
后来的战事就不做细表了,反正清朝一路胜利胜利再胜利,前进前进再前进,突然不知怎么回事一下就失败了,至少在道光眼里是这样。然后大家签条约,坐下来吃个饭,这事儿就算完了。至于那《南京条约》的内容,除了我们教科书上学的割香港、赔白银、开五口之外,还要求清朝赦免一切在华关押的英国人,不得对那些和英军有接触的中国人(俗称汉奸)秋后算帐(看人家这人权工作搞的),关税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明确的,不准再用法律规定以外的项目敲诈勒索英商,允许英商在沿海五口居住,贸易不必再通过广州十三行之类机构中转。还有一条:双方政府来往,必须平等,清朝不能再用训孙子的口气和英国人说话。到后来又通过《五口通商章程》获得了真正的领事裁判权,说到底,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内容除了打开贸易壁垒、防止敲诈勒索之外,其实就是为了防止前文所述的一切状况再次重演,割香港和领事裁判权这两个主意正是由义律提出的,目的就是要给英国人一个能安全居住的地方。
顺便一提,现代人讲割让香港是丧权辱国,但其实道光当时用的词叫“暂行赏借”,都被打成猪头了,他还时刻不忘天朝上国的威仪,所以我认为讲“割让”是对前清先帝莫大的侮辱。而中国鸦片战争支出的战费比英国人还高三倍,这里面有多少钱是正儿八经花在战争上的还真没人能说得清。至于鸦片贸易问题,当时中方代表问英国为什么你们本土不禁止栽种鸦片,为什么要拿鸦片来毒害中国,英国代表璞鼎查回答:
“这(在英国禁种鸦片)是不合乎英国宪法的,这是做不到的。即使英国政府用专制的权力禁止鸦片的种植,对中国亦毫无益处。中国人不将吸烟的习惯彻底扫除,这只能使鸦片的贸易从英国手中转到别国手中去。事实上,鸦片问题应由你们自己负责,假使你们的人民是具有道德品质的,他们绝不会染此恶习;假如你们的官吏是廉洁守法的,鸦片便不会到你们国中来。所以在我们的领土以内,鸦片种植的前途,主要的责任是在中国,因为几乎全印度所产的鸦片全销于中国,假设中国人不能革除吸食鸦片的恶习,假设中国政府的力量不能禁止鸦片,那么中国人民也要设法得到鸦片,不管其法律如何。因之,若将鸦片的入口,使之合法化,使富户和官吏都可参加合作,这样便可将走私的方便大加限制,下便人民,上裕国课,岂不甚好?”
其实早在鸦片战争以前,大臣许乃济就提出:现在的情况已经发展到了哪怕英商不入港,中国人也会争先恐后前去接货的地步,既然禁也禁不住,还不如将鸦片合法化算了。不仅要合法化还要引进本土种植,这样还可以阻止白银外流。确实,等大清牌鸦片生产出来,再加上领先世界几十年的鸦片吸食和烟枪制造技术(这是大清国最可引以为豪的高科技,一如今日的金dun工程),那GDP是哗啦啦的涨啊。道光一听当下便有点动心,但后来许乃济又加了一句话:吸鸦片的都是社会渣滓,这些人吸死也不足为惜。这句话一下得罪了好多不该得罪的人,再加上驰禁本身就是违反各地官员利益的(不然他们怎么收保护费啊),道光又被林则徐那几“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刺中要害,后来许乃济便成了清朝道德堕落分子的总代表。
璞鼎查又教育中方代表,英国强大的真正原因是“自由的制度和商业”,请中国也效仿。当时可不说“西方的制度不适合中国”,而是干脆听不懂对方在说什么,所以基本都是左耳进右耳出,而且中方代表比较为难,不敢跟道光提鸦片合法的事,于是提议:不如这样,以后我们关照你们的鸦片贸易,有我们罩着,合不合法都无所谓啦。璞鼎查不想搞中国特色,说英国政府不愿承担走私的不义之名,中方代表一商量,最后说:鸦片就算合法,难保那些人不偷税漏税,如果英国政府能先代交500万两税款,我们可以代为跟大皇帝商量商量。璞鼎查一听愣住了,你们自己缉私不力,还要英国政府帮你收税?开玩笑。璞鼎查发现这些人害怕跟道光提鸦片合法化的事,根本就说不通,干脆不再提鸦片的问题,后来鸦片贸易就继续以走私形式存在了二十年。这无疑是给历史教科书一记最响亮的耳光。当然,“强行打开中国的门户”这个“罪名”倒是不假,不过我觉得这没什么值得悲伤的,因为闭关锁国本就是件坏事,何况它也不是中国人民的民意,而是皇帝老爷一个人的旨意,皇帝自己悲伤就算了,老百姓跟着瞎起什么哄?
另外,“鸦片战争”在英国不属于必修课范畴,所以虽然中国人很拿这个当回事,动不动就血泪控诉一番,但你要去问英国人,基本上都不知道鸦片战争是怎么一回事。你要说“第一次中英战争”对方就更惊讶了,什么,中国和英国还打过仗?……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其实完全没有意识到英国人的军队到底有多厉害,很多未参战者,包括皇帝老子,还觉得双方实力其实相差无几,只不过胜败乃兵家常事而已(因为我们一直在胜利,是最后不知怎么搞突然一下就失败了),对民间就更不能讲朝廷惨亏了,因此,虽然英国人提出要“平等”,但在很多清廷官员和普通百姓眼里,蛮夷依旧是蛮夷,这种态度便决定了之后还要有第二次鸦片战争。
本来根据《南京条约》,洋人有权入五口定居,但由于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人和广州人打过架,后来广州人便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入城斗争”,阻止英国人入城。当时的两广总督耆英表面跟英国人说这事我们一定处理,背地里其实暗中怂恿乡勇,把这事儿一拖就拖了五年。这些英国人也是好耐心,当年义律才体验了五个小时的中国特色的政府办事效率就动武了,这些人居然能忍五年,但到了1847年,终于忍无可忍,挥军攻陷虎门,准备武力入城。耆英是知道英国人的厉害的,一见对方动粗就怕了,急忙允诺英国人“目前条件还不具备,两年后一定让你们入城”。英国人哪知道耆英马上就要调走了,中了对方的奸计,还真傻兮兮的等了两年,结果到1849年,英国人满心欢喜的来到广州,迎接他们的是新任总督徐广缙和巡抚叶名琛,带着十万乡勇准备和英国人决一死战呢。英国人这时候才发现中国人说话就跟放屁似的,但当时也没准备打仗,于是掉脸就走了。洋人这一走,广州举城欢腾。重大胜利啊!徐叶二人都轻而易举成了民族英雄,得道光封爵嘉奖。后来叶名琛想,这事儿既然能拖七年,再拖七十年也无妨,更总结出对付洋人的“独门秘诀”,就是压根别搭理,对方提什么要求一律拒绝就行,这样问题就“解决”了,还能得皇帝褒奖,升官发财,因此“遇中外交涉事,略书数字答之,或竟不答”。当然洋人也不会那么好欺负,其实心中积怨已深,一忍再忍,只等一个借题发挥的机会。
到1854年,英国援引《中美望厦条约》中关于十二年期满双方可协商修约的规定以及《中英虎门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也要求协商修改《中英南京条约》。其实英国的要求是完全没有道理的,首先最惠国待遇根本不包括“修约”这一项,其次《虎门条约》到1855年才到修约之期,而英国人却说它是《南京条约》的粘附条约,所以时间要从《南京条约》算起。这种问题只要大清援引几条国际法就可以打得英国人哑口无言打道回府了,偏偏大清闭关锁国又狂妄自大,举国上下竟无人懂法,而英国人想利用的正是这种无知。美国发现中国人是真呆,马上也兴奋的说要修约,其实《望厦条约》要到1856年才能修约,但是美国人也说我有“最惠国待遇”,英国人能修我也要修。法国一看,我靠,还能这样玩啊!于是也要修约(《黄埔条约》)。但其实都是扯淡。
顺便一提,美国人与法国人的约可不是打来的,而是借英国人的光“吓”出来的。当时中方代表耆英在签《南京条约》时深刻体验了英国人的厉害,将同为白人的法国人和美国人都视为同一级别的强悍国家,两国只需稍以武力恐吓之,耆英就只得老老实实的在条约上签字了。当时美国人对清朝那套天朝上国的作风已经是非常了解了,知道对中国这样无知自大的国家只有用残酷的事实教育对方,你稍微讲点礼貌都会被当作是来朝贡的,所以美国代表顾盛收到的硬指令是假如中方不肯签约,那么一定要面见皇帝,而且绝不下跪,不满足这条要求,兵戎相见。而耆英怕的正是这个,让一个美国人站着和皇帝说话,这还得了?对他来说要确保两件事,第一不能跌皇帝的面子,第二不能再打仗,至于条约什么的爱签多少都无所谓了,爽快的就把《望厦条约》给签了。到后来法国人来中国时,带了八条军舰,此时耆英已有如惊弓之鸟,法国人还没开口威胁呢,耆英就卖国了。反正一回生两回熟的,也不是头一回签,破罐子破摔了。说实话只要不是赔钱割地的条约,清朝都是很爽快的。
当时法国人对中国也不是特别了解,还想拉拢中国人入伙呢,提出几条要求:第一互派公使,大家就算结盟了;第二给中国进贡天文学家,算是示好;第三让中国派人去法国深造,学习造船和水战,对付谁呢?当然是对付英国人了,法国自称是“英国的老师”,只要中国肯跟着他们学,对付英国不成问题。耆英一听法国要往北京派什么公使,当下拒绝,至于天文造船水战这些东西,我们很牛逼的,不需要你们来教。法国人一听傻了,靠这是怎么回事啊,天上砸馅饼都不要?于是面露狰狞:给你三条路选,第一法国派公使进京见皇帝,第二法国给皇帝送一个天文学家,第三开放天主教,不然大家只好开打了。我怎么听都觉得还是选前两条比较好,但耆英一听就蒙了,你这三条路都是要我的命啊!前两条他甚至都不敢跟皇帝讲。思前想后,见皇帝是肯定不行的,因为法国人不肯跪啊,那就只有跟皇上商量下开放天主教的事了。后来耆英对道光连哄带骗带吓,终于交涉成功,洋教冬眠多年,总算又在中国复苏了。
这边英美法还自作聪明的发着青天白日大梦想欺负中国人不懂法,那边叶名琛又是“略书数字”,除了严禁三国公使入城以外,对三国公使的各项要求只有两种回答:要么拒绝,要么干脆不回答。当时英国人对这个叶名琛的作风是非常了解的,知道跟此人讲理绝对讲不通,而且当时广州人民又忙着起义推翻清政府,想必叶名琛也没空搭理他们,于是三国公使一路挥师北上,准备到上海一带寻找别的官员传达修约的请求。谁知这叶名琛可没闲着,这头拒绝了,那头就汇报了咸丰,寥寥数语,只说英国人要修约,请皇上放心,此事为臣自能搞定,洋夷若来,叫他们来见我就行。当时满朝上下其实连“修约”是什么意思都搞不清楚,《望厦条约》里关于修约的内容早被他们忘得差不多了(本来就也没记住),可见“丧权辱国”这种说法是严重失实的,至少对清廷是如此。叶名琛因是民族英雄,又平叛有功,咸丰对其充分信任,回复说“你办事我放心”。
这下糟了。三国公使跑到上海,会见了江苏巡抚吉尔杭阿。吉尔杭阿头脑还算清醒,当时正剿着长毛,知道三国公使暂时不能惹,也知道叶名琛的德性,于是提议咸丰赶紧派个钦差同叶名琛一起处理此事,其实是想防止叶名琛独揽大权,刚愎自用,坏了大事。咸丰一听这话就不耐烦,把吉尔杭阿大骂一顿,吉尔杭阿没办法,只好转告三国公使:老大叫你们找叶名琛处理此事。三国公使刚从那里过来,怎么可能再回去呢,于是继续北上,到了天津,离皇帝老子也越来越近了。这回只出来两个副科级干部接待公使,一句话:修约我们管不了,老大请你们再去找叶名琛。这时三国公使终于体会到什么叫“踢皮球、打太极”了,虽是愤懑,却又无计可施,修约至此又不了了之。三国此时已达成共识:对付中国,不动点武力是不行的。
但列强们此时都处于师出无名的状态,因为这次修约仅仅是“骗约”,所以他们都在等一个名正言顺的切入点。1856年,这回是真到《望厦条约》修约之期了,来的美国公使正是林则徐的洋医生伯驾。伯驾联络英法公使一起去修约,但英国公使认为去了也白去,何况英国的“修约”性质本来就类似用棒棒糖诱拐无知儿童,真诱拐成功了反而落下话柄,所以虽然他们很想痛揍中国一顿,但不打算利用修约问题大作文章。法国公使称没有收到政府指令,暂不行动。这回美国单独来修约,由于合乎法律,倒是理直气壮,但美国始终绕不过叶名琛这道坎,而叶名琛仍是采用先前的两条秘诀:踢皮球加拒绝。这还真是前所未闻的外交手段,不过伯驾倒是没有调兵谴将跟大清大干一场,他就像英国人当初放弃了入城一样,放弃了修约。伯驾跟当年一样敏锐,他知道中英上次因林则徐决裂,这次还得因叶名琛决裂,到时再坐收渔利也不迟。
就在洋人们对大清的不满逐渐积累到顶峰时,亚罗号事件发生了。中学历史知识比较扎实的应该记得,我国教科书把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原因归结为亚罗号事件与马神甫事件,对这两件事语焉不详且定性为“英法入侵中国的借口”。而香港的教科书归纳了四个原因,除了以上两件事,另外两件就是“入城问题”和“修约问题”。事实上,列强们正是由于“入城”和“修约”问题而积累了大量怨气,而亚罗号事件仅仅是怨气的爆发点而已,大陆的教科书却不能如香港一般客观,有意忽略或淡化了前两件事,下三滥赖皮狗式的“反入城斗争”在教科书里更成了什么了不起的重大胜利和反帝斗争,和一百五十年前愚蠢清廷的想法别无二致。
亚罗号事件的真相至今仍有争议。亚罗号为在香港注册的船只,叶名琛当时认为船上有一名海盗,将一船十二名中国人全部缉拿,并且扯掉了船上的英国国旗(争议点就在这里,叶名琛坚称中方没有扯英国国旗,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亚罗号的执照已过期,法律上不能再挂英国国旗,所以扯掉了也不算是对英国的侮辱,还有观点认为船上并没有所谓海盗)。这件事本来可大可小甚至可无,但当时的英国海军上将包令和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对“入城”这口恶气已经憋了快十年了,他们想要的就是小题大作,不仅要求中方立刻释放船上的水手,还要向英方道歉。英方的要求其实相当无理,因为叶名琛缉拿的罪犯是中国人,按双方条约,领事裁判权是不起作用的,而叶名琛非但没有抓住对方的把柄据理力争,反倒把人给放了(主要是太平天国运动势如破竹,咸丰下了命令,让叶名琛尽量不要再开战端,不然估计放人也是没戏的),但是拒不道歉,总而言之,面子最要紧,其它可商量。
叶名琛还没看出这回英国人就是来打架的,于是就为了这么一句道歉,广州又被英军蹂躏了。真开打之后英国人倒也不提道歉这码事了,一句话:让我入城。这时叶名琛虽然兵败如山倒,但他一听,什么呀,原来英国人只是想入城啊!叶名琛过去的经验使他深信一点:在入城问题上,英国人玩不出什么花样来,这次一定又是闹一闹就滚蛋了。这时他还认为英国人只是来吓唬他的,只要挺一挺就好了,于是汇报咸丰说打了大胜仗,还干掉了英军的总司令,咸丰则批示说:干得好,不过也别把英国人逼急了,等他们来悔罪时给个台阶下就行了。当时曾有大臣秉明实情,结果咸丰回复说这是英夷“造言耸听”,令该大臣“勿为所惑”。此后叶名琛派人去香港收集英国的情报,不过他犯了个大错:他自己对咸丰撒谎,手下又怎么可能对他说实话呢?搜集回来的情报不是英国被俄罗斯痛揍,就是英国被印度痛揍,要么就是财政紧张、入不敷出、经济危机、失业狂潮、工人罢工,总而言之一句话,英国日薄西山,即将完蛋。这下他更坚信英国人玩不出什么花样,干脆连战备都不做,还要士兵不要开炮还击,夷人“天黑就走”。直至英军破城,叶名琛正好出去烧香,没给英国人逮到,英国人又兵力不足,暂时撤出广州,叶名琛更相信对方是来唬人的。就在这种信念的支撑下,叶名琛出乎意料的镇定,后世戏称其为“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六不将军”,一直到他被英国人抓走为止。
对于本国军舰在广州的行动,英国议会认为是“滥用武力”,投票要求英军撤军,结果强硬派的外相巴麦尊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并在大选中大胜,不然英国要是真的撤军了,叶名琛可又要成民族英雄了。后来由于此人一手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咸丰对他的态度立刻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民族英雄一下又成了千古罪人,不可不说是讽刺。其实叶名琛“六不”倒也有原因,当时内战打得正凶,军饷都发不出来,人家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与其说叶名琛是真的相信英国“开几炮就走”,还不如说他是无奈之下,大搞自我催眠呢。
姑且把时间轴往前拉一年,回到马神甫事件上。当时根据中外条约,洋人只能在通商五口活动,其它地区依然处于洋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状态,法国神父马赖同志却闯入广西传教(教科书上说此人是无恶不作,广西是“依法处理”,于史毫无根据,纯属胡扯),结果被就地正法。按双方条约,发生此类事件,应先将人送至附近领馆,再作处理,绝不可上刑,更不能杀头了。法国这回是理直气状的要找中国讨个说法,要求的仅仅是赔款和道歉,偏偏两广总督又是叶名琛,两个字:拒绝,结果马神甫事件又成了悬案。
美国要求修约,英国要求入城,法国要求赔偿道歉,全都卡在了叶名琛这个硬角头上,统统成了悬案,所有的不满在1856年完全爆发了。不过美国虽然很想揍中国一顿,但当时黑奴问题闹得正凶,而且第一次鸦片战争又得了甜头,你们上去打,我负责事后出来吓人就行了,于是不肯发兵。法国其实也想再沾一次英国的光,但一个国民被杀又得不到说法,再不出兵就说不过去了,只好跟着英国一起上。而俄罗斯对中国眼馋已久,此时也跳出来兴风作浪,准备坐收渔利。于是乎,一支英法联军,承载着英美法俄这四个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的野望,向着广州进发了。
广州瞬间破城,叶名琛被捉走。咸丰收到奏折,顿时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怎么我们一直胜利胜利再胜利,突然就破城了?于是批阅道:览奏实深诧异!
英国跟中国打交道,累积了不少经验,其中一条就是:你就是捣翻中国的半壁江山,大皇帝也不会在乎的,必须直接捣他的家门。这时距第一次鸦片战争已近二十年,天朝诸臣早就忘了洋人打仗到底是什么样的了,结果等号称最强的大沽炮台惨遭秒杀,咸丰还在那里莫名惊诧。怎么办,签约呗,签完约吃饭,这回清廷还觉着这四个是连体婴儿,对没参战的美国和俄罗斯也是有求必应,结果美国又白捞一个条约,俄罗斯也狐假虎威,正式进入中国,法国和英国更是没的说了。顺便一提,这回主持工作的仍旧是耆英同志,咸丰觉得此人和洋人交情应该大大的好,说不定可以讨点便宜,谁知广州破城时,英国人便从衙门公文里查清耆英当年在入城问题上那套假调解、空城计的把戏,对耆英百般奚落,耆英一气之下返回北京,留下几个既无外交经验又无交割权限的菜鸟官员,在谈判桌上基本是任人玩弄。后来咸丰一气之下,赐耆英自尽,理由“擅自返京”。
《天津条约》相对之前的条约,主要变化是允许外国军舰进入长江,允许外国人进入内地,增开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进入北京设立使馆。综观两次鸦片战争所签各个条约,内容其实并无什么不平等之处,大开国门本就是与时俱进,赔款属于国际惯例,至于理论上比较出格的军舰入江、割让香港、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这四条,军舰入江只能怪清廷无能,长年内战,无力保护外侨,那就只好让人家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割让香港则是因林则徐两次给所有英国商人断水断粮,说到底还是安全问题;领事裁判权盖因中国文明程度太低,法律极其野蛮,外人不能接受;至于协定关税,就只能责怪那些敲诈勒索外商的贪官了。
当然了,方式是极其不平等的,法律上仍称其为“不平等条约”。但这样的不平等也是中国自己招来的,若是中国能早点放下身段,先摆出一点平等的姿态,本来也不会无端遭此命运,除了俄罗斯与日本确实野蛮以外,英法美大体上都是讲道理的,而中国若能早日和洋人平等互待,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日后更不可能任俄罗斯与弹丸之地的日本宰割。薛福成这些第一批出使西方的人,目睹中西方的巨大差距,传统观念逐渐崩塌,敏锐的指出:西方人对中国人以诚相待时,中国人想的从来是怎么再多捞点小便宜,而当西方人转用武力威胁时,中国人马上就妥协退让。事实上,清朝的历史就是这么个循环:因自己的自大和愚蠢惹怒洋人——被揍——签条约——清廷不肯执行——再次惹怒洋人,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一直持续到1900年庚子之战,上国的威仪终于被揍得荡然无存。这段期间内,中国在某些方面得到了长足的提高,而唯一失去的,大概就是虚浮的皇家尊严和那不能为人民所分享的所谓“主权”了。
现在故事还没发展到1900年,所以皇家的尊严还是暂时不能丢的。根据《天津条约》,签定之后,外国使节应进京换约了,这是所有的残酷现实里最让咸丰慌张的——外国人要进京面圣了,而且不会三跪九叩!这是对遗续千年的那点帝皇威望和“万国来朝”之类梦呓的最致命的一击,也是咸丰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咸丰恐慌到了什么程度呢?他甚至想以鸦片合法、取消一切关税、再多赔几百万两白银为筹码,阻挡洋人进京面圣,后来又想在上海换约、在海上换约,千方百计阻挠,足见皇帝心中的价值取向——一切现实的国家利益,都可以对其皇者之尊让步——只可惜战败者在谈判桌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此时咸丰亲自主持外务,但水平实在不比叶名琛高竿多少,他所能使的那点计谋,无非就是“先派乡勇与夷交战,朝廷再出面调解”之类老掉牙的帝王权术,满脑子柔远羁縻之类安抚藩属国用的老套路,殊料洋人根本就不吃咸丰的智库里所保存的任何一套方案。这种完全超越自身理解范畴的危机,再加上他那阻止洋人入京的莫名其妙的坚持,此时的咸丰可以说是大脑短路,行事作风已完全不可理喻,咸丰帝本人成了继林则徐、叶名琛之后的第三个二百五,而且他的二百五行为直接导致了“万园之园”圆明园的被焚。
《天津条约》上虽然有咸丰亲笔签名,但清廷朝野上下,竟把该条约当成一纸空文,仅作“缓兵之计”,负责签字的桂良上奏说:“此时英、法两国和约,万不可作为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倘欲背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咸丰觉得此计甚妙,只待时机一到便可执行,这样舍桂良一人,便可阻止洋人设公使驻京。可洋人又哪会理会这种丢车保帅的伎俩,这分明是想再讨一顿打。洋人坚持进京换约,咸丰又规定人数不得超过十人、不得坐轿、不得列阵仪仗、换约后立即离京。但老外们早看透清廷那点心思,这次来就是想教育教育朝廷“你们在世界上到底排老几”,得到的指示是拒绝一切贬低使节身份的接见仪式,为了保证这一点,必须有海军随行护航,因此对咸丰的要求一概拒绝。咸丰决计不能让别人看到自己和洋人“平等相待”,折损了威严,于是指示清廷唯一的一员悍将僧格林沁:若洋人不肯按照藩属国朝贡的仪式入京,可以“悄悄击之,只说是乡勇,不是官兵”,并且堵塞航道,让洋人走北塘绕一个大圈进京,若洋人不从,则可“师出有名”。
天知道这时咸丰的大脑里到底在想什么。英国人把船开到大沽口,发现航道受阻,想上岸又被民团阻挡,中方解释说:此地没有政府官员,也没有军队,只有这些自发组织的爱国民兵团。僧格林沁晓谕公使改道,当时英法坚决不从,要求清理航道,美国则答应绕道而行(因为中美条约之间根本就没有换约的协定,其实本来是不能换约的,但就像前几年修约事件一样,清廷无人懂法,没人看出这点,所以美国公使不敢得了便宜又卖乖,马上见好就收),于是美国公使又被“民团”允许登陆,接着被几个乞丐用骡车拉到北京,又遭软禁数日,而且约还没换成,皇帝没见着,后来又被拉回北塘,终于换了约。此事被西方各国视为“奇耻大辱”,这就完全属于中国自己背信弃义,皮痛找打了。而英法两国在大沽口干耗数日,连个政府官员都见不着,只有一堆“民团”,其实这种破绽百出的伎俩哪里瞒得了外国公使,而清朝政府甚至全体大清子民,长期以来却沉迷于自己的这些“小聪明”里,结果给列强们留下了一个印象:愚蠢、自作聪明、毫无荣誉感。
后来英法决定人力清通航道,直驱北京。这帮人正干得热火朝天呢,大沽炮台却是连半个清兵或民团都没有——表面看来是如此,其实人家僧格林沁正埋伏着,准备按咸丰指示,给这些不肯改道的洋夷们“名正言顺一击”呢。后来一些英国将领承认:他们知道清军埋伏在那里,但根本没把对方放在眼里。这回他们可是大错特错,僧格林沁可说是继林则徐之后第二个正儿八经能办事的大员,在腐朽的清廷里可算是珍兽,此人调教出的军队绝不可与英法之前遭遇的腐败军们同日而语。结果大沽口之战,英法大败,捷报传回京城,朝廷里已是一片欢乐的海洋,而英法两国暴怒不已,南下调兵遣将,此举又被朝廷看作对方认输投降的信号,于是觉着自己的军事实力好象瞬间上了好几个台阶,这下事态总算是“正常发展”了。咸丰觉得这时差不多该“恩威并用、柔远羁縻”了,于是和僧格林沁玩起了红白脸的把戏,又摆起了天朝上国的谱来,宣布中英和中法《天津条约》作废,不过念在洋夷恭顺,若肯“自悔求和”,可按中美《天津条约》另立新约,换约在上海进行。
英法当然不会“自悔求和”,第二次卷土重来时,清军手里那点烧火棍又不够看了。等到发现事态不妙时,咸丰又慌了(一个人不知是如何完成如此大起大落的心理转换而又屡教不改的),于是又耍起了小聪明,派人每天给英法发去照会,内容都差不多:你们怎么来打我们呢?这是误会一场啊!快来北京换约吧,我们等着你们呢。意思就是我们大家就当大沽口之战从来没发生过,坐下来好好谈吧。说实话,咸丰自觉这封信“暗藏巧机”,相信聪明人一定“一悟就懂”,英法却偏偏不是他这等“聪明人”,觉得这些照会简直是莫名其妙。英法还是自打自的,等到大沽炮台完全沦陷后,清朝终于改口了:别打了!我们投降……
这次来当然就不是天津条约那么简单了,大沽口之战的帐也要好好算一算。后来英国派出巴夏礼和威妥玛谈判,本来所有条件都谈好了,结果咸丰一看:妈呀,又要进京,还要带一千卫兵!这还得了,咸丰这回是彻底犯甩了,他想起古训: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于是指示僧格林沁俘虏英国使团一行39人,准备以此为人质,与英法谈判。袭击使团,国际法之大忌,世界震动,打,打死他丫的!联军一直挺到了北京城外。大清也震动了,这种情况是闻所未闻啊,咸丰仿佛都能感觉到自己的龙椅在震动,但死到临头了,居然还在嘴硬,后来跟英法谈判,一句话:什么都可以谈,使节进京的问题绝对不能谈!
不能谈就继续打。此时法国得到情报,皇帝在圆明园休假,于是派兵前往,大溃清军,但是皇帝不在,结果扑了个空。法国人一入圆明园,虎躯一震,妈呀!长这么大没见过这么多宝贝!这真的是在中国吗?法国人二话不说,马上动手洗劫,可惜人手有限,没能洗完。周边淳朴的大清子民闻讯而至,终于将圆明园洗劫一空,顺便放了把火——请注意,圆明园的第一把火是中国人放的,只不过手法太不专业,杀伤力有限,至于第二把火还得过会儿再说。仗都打成这样了,连皇帝的别墅都给打残了,咸丰只得放下自己那点可怜的坚持,终于答应了外国公使的一切要求,包括入京面圣。
不过外国公使最后还是没能见到咸丰,因为咸丰一口气咽不下去,挂了。看来看去,第二次鸦片战争打响,除了有叶名琛的自负以外,事情发展到这种程度,咸丰皇帝也是“功不可没”。不过对咸丰来说,这种坚持也算是有道理的,因为自古以来,还没说是哪个藩属国的使节见了皇帝可以说是不用三跪九叩的,这礼数要是坏在了咸丰这一代手上,那可是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千古之耻、万世骂名啊,无论如何他也要保住这点面子,以至后来咸丰郁郁而终,给人的感觉便如“殉道者”一般。而对诸列强来说,他们是无法理解咸丰这种心态的,对他们来说,两国交往,就该平等相待,清国虽然战败,之后派官员出使国外时,外国也是以礼相待,偏偏中国的皇帝把他们当成藩属国,其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逼使节向皇帝下跪。这跪礼之争从乾隆时期开始算起,已持续大半个世纪,到咸丰这代总算是划上了记号。
更令人震惊的事发生了。英法要求中方释放使团,于是巴夏礼等一行39人,不对,是19人,被放出来了。这19人的状态用三个字形容叫“半条命”,剩下20个干脆被大卸八块。这简直是莫名其妙,中方本想拿使团做谈判筹码,结果还没谈完就先行撕票了,说到这里,我已经不知该怎么解释清政府的行为了。总之,友邦莫名惊诧,英法一商量,这口恶气忍不下去,不给个迎头痛击是不行了,一定要在皇帝头上撒泡尿。后来两国产生了分歧,英国说要烧圆明园,法国说烧那有球意思,不过是个皇帝的度假村,要烧就烧皇宫。双方争执半天,最后英国说服了法国,于是大队人马杀进圆明园,这回是专业纵火队,圆明园基本所剩无几。
这里要顺带一提的是中国对国际法的理解。咸丰死后恭亲王主持外务,反正联军打到皇城根下,说什么也得服了,不过恭亲王发现一点:洋人和过去那些敌人很不一样,签完条约之后居然能照之执行,说撤军就撤军绝不拖延,也不多讨小便宜。而这些人又处处以所谓“国际法”攻击大清,大清自该以对方最重视的“国际法”回击。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中国人终于接触到了中文版的《万国公法》,这距离林则徐上次询问伯驾有关“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已经过了二十多年了。但是清廷学习了国际法后,只想以此对付洋人,从来没想过要自己遵守,这种务虚的态度使得清政府不可能有太高明的法学造诣,在谈判桌上依旧惨亏给对手,无论胜仗败仗,一旦签起条约,永远都是中国吃亏。再加上后来西太后独揽大权,签约之事总被个别人的意见所左右,虽然民间有人指出“外国这不合法那不合法”,中国完全不必退让,但腐朽的清廷却毫不理睬,而民间又不能怪罪皇上,只能怪罪外国,使中国人逐渐产生一种观点:国际法是强国用来欺负弱国的工具。这种理解一直流传至今。
圆明园第二次被烧已经是四十年左右后的事情了,这回纵火的是八国联军。关于拳乱,中国史学界的有识之士早就要求拨乱反正,没办法,义和团做的实在是太过分了。但也有人为义和团辩护,说是“外国侵略在先,义和团排外在后”,这种说法不值一哂。且不说“侵略”有一大半是中国自找,义和团所谓的“排外”行动,几乎不杀外国人,专杀中国人,毁坏洋货亦是对私人和公共财产的严重践踏,从仇视洋人发展到仇视洋纸、火柴甚至铁路、电线杆,严重阻碍国家建设和科技进步,及至后来扬言要攻击外国使馆,等真招来洋人后又不战而败,除了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不断招致灾难,于国于民无半点利处,哪有半点“排外”的样子?这样的愚昧暴民、乌合之众,居然被中国的教科书奉为民族英雄,我又时常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只能理解为:教科书的编者和义和团其实是一丘之貉。
中国教育界所灌输的另一个著名谎言叫“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种说辞正是我上面所说的典型的中国式小聪明,除了讨点口头的便宜之外再无实际意义,若是一般人吵架倒还说得过去,对务实的外国政府来说是根本不可能做出如此有失体面之事的。事实上过去租界公园本来只有“自行车与犬不得入内”的规定,但中国人一到公园,大声喧哗,摧花折木,以至后来只好另建公园供华人游玩,原先的公园则另加一条规定“华人无西人陪同不得入内”。说到底,完全是个素质问题,西方人本来并不歧视中国人,偏偏多数中国人的行为——至少在公园里——与狗无异。这不消我说,其实现下仍是如此。后来中国人干脆自贬为狗,硬把两条揉在一起,说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借以进行“爱guo主义教育”,义和团以及现今爱国人士之类所谓“排外”运动、“抵制”运动,也是受此类自作践的谎言影响。
我曾见到一段文字,异常精辟:“或云,彼国侵占我国土地在先,我民折花攀木在后,纵有不是,尚属小过,远不及帝国主义之危害流毒深远云云。殊不知若行国士之行,人便以国士待之;若行蛮夷禽兽之行,人便以蛮夷禽兽待之。不能自重,枉要人重,岂非贻笑大方”。事实上,中国长久以来的悲剧,原因正在于此,一方面愚昧闭塞、弱小落后,一方面却又自作聪明、自以为是,这两点结合,使的中国对外来文明、外来人士都充满排斥感,以至“全民弱智”。反观中国的邻国日本,在国门被炮火打开之后,立即打出“文明开化”的旗号,知耻后勇,励精图治,使两国的命运在未来发生根本性的差异。人常说“落后就要挨打”,中国人却始终将“落后”理解为拳头的力量,其实文明的落后、观念的落后,才是中国挨打最根本的原因。到今天,中国除了经济与科学技术有所进步,愚昧闭塞、弱小落后、自作聪明、自以为是这几点,相对清朝而言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对现代文明规则毫无尊重接纳之意,对外国仍视其为亡我之心不死,对本国的理解也不过停留在“风水轮流转,咸鱼也翻身”的水准,事实上,从清朝的故事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大量现今现实的影子。
对于这种停步不前,当权者要负起主要责任。几年前袁伟时曾有一篇文章《现代化与中国的历史教科书问题》刊登于《冰点》上,指出教科书中关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庚子之乱的诸多硬伤,结果竟引起朝廷关注,导致《冰点》停刊整顿,足见当今圣意。就如咸丰可以为了个人的九五之尊放弃所有白银和领土一样,对某些人而言,当现代文明威胁到皇权之时,保持中国人的这种低智状态也是相当有必要的。